一、申请对象
在劳动年龄段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国公民、港澳台人员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申请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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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首次办理时需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籍人员提供)
3.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需提供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和创业项目计划书、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
4.创业大赛获奖人员需提供主办方文件、获奖证书、获奖链接等获奖证明材料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6.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1.借款人携带材料向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2.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审核和复核工作,现场反馈申请人认定结果,并将出具认定意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递交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是否放贷决定。
备注:
1.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合伙企业有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一贷款周期内只能由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申报创业担保贷款。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