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华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宅预售和现售),应通过金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品住宅销售系统)销售,一次性公开当期批准销售的房源和购房意向登记人数,并一次性上市销售。
对金华市区限房价地块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以及购房意向登记人数大于当期批准销售房源数的新上市(不含已开盘销售的,下同)商品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本市公证机构采用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明确每批次的选房人数;对购房意向登记人数小于当期批准销售房源数的非限房价地块新上市商品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住宅销售有关规定自主销售。
二、在金华市区范围近2年内无国有土地上住房持有和交易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宅:1.本人或配偶具有金华市区户籍的;2.本人或配偶近三年内在金华市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3.本人或配偶属于金华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省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A至E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及以上毕业生;取得高级工技能等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在金高校的毕业生;经市委人才办、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急需人才、特殊人才)。以上三类家庭统称“无房家庭”。
单身离异的需满足离异后在金华市区范围近2年内无国有土地上住房持有和交易记录。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优先满足金华市区“无房家庭”首套房购房需求的原则制定销售方案,并提供不少于50%比例的房源用于金华市区“无房家庭”购买。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前,应当制定《商品住宅销售方案》和购房意向登记规则,明确购房意向登记条件、登记时间(不少于3天)、需要提供的报名登记资料、可售房源信息等内容。购房意向登记规则应符合国家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商品住宅销售管理相关规定,并在商品住宅销售系统、销售现场等处公示(不少于3天)。
五、实行商品住宅购房意向线上登记。购房意向人应通过商品住宅销售系统登记购房意向,如实填写拟购商品住宅项目名称、购房人姓名及身份信息、户籍所在地、是否符合“无房家庭”等信息,并上传人才资料、家庭成员信息等资料。购房意向人在项目销售现场登记购房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其进行线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无房家庭”的家庭住宅、社保和人才认定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符合条件的,登记为“无房家庭”,并在商品住宅销售系统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无房家庭”入围资格审查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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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优先购房条件的,由市建设部门出具相关资料,纳入公示名单。市建设部门应当对“无房家庭”公示名单进行双随机抽查,并对中选购房的“无房家庭”资格进行100%复核。
七、购房意向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认购书、定金合同或者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并解除合同。
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商品住宅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销售开盘10日前,向公证机构申请项目销售摇号公证。在开盘日前,应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和意向登记客户名单,并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商品住宅销售方案》及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意向登记客户名单及公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并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规。申请相关公证事项,应符合公证程序规定。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项目开盘选购房屋的摇号排序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选房必须严格按照摇号排序的结果依序进行。
公证机构负责确定公证摇号时间及地点,并在公开发布信息后,组织实施摇号。具体摇号流程如下:
第一轮摇号:摇出“无房家庭”购房优先入围名单,但不确定选房顺序;
第二轮摇号:第一轮摇号未入围的“无房家庭”与普通购房户共同参与摇号,摇出剩余房源购房户的入围名单,但不确定选房顺序;同时摇出未入围购房户轮候顺序号。
第三轮摇号:前两轮摇出的入围购房户共同参与摇号,摇出选房顺序号。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公证摇号顺序、摇号批次安排购房意向人选房。前批次购房意向人放弃选房、购房的,后批次购房意向人依次递补,最后批次剩余房源低于批次人数的,按该批次人员摇号顺序依次选房。购房意向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保持一致。
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两次的家庭,自末次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6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
十一、公证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住宅销售方案》、意向登记客户名单、全部准售房源、公证摇号排序结果、选房结果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负责摇号和选房结果公证。开盘结束7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摇号排序公证书》《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市建设部门。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确保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采集、公示、备案、存档等工作中要依法做好购房户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严禁非法兜售购房户个人信息,严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购房户个人信息提供给除备案机构、查询机构、公证机构外的第三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串通购房意向人骗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暂停该项目网签,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对外公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
十三、参与公证摇号的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参加金华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