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磐安县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由县财政设立,重点用于引导我县文化文艺作品创作,对具有全县引领作用的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和补助。
第二条 县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工程扶持奖励工作由县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府办、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旅体局、文联、审计局、社科联、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领导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兼任评审办主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文广旅体局、文联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量力而行。每年视资金安排情况,对入选项目的扶持奖励额度在上限范围内可做适当调整。
(二)奖优扶强。重点奖励获得国家、省市规定奖项的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扶持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强的文艺创作项目。
(三)公正公开。实行“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适用对象:申报扶持奖励的文化单位(企业)须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或与磐安方有项目合作关系,且有联合申报奖项约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和较强的创作生产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报扶持奖励的个人应具有一年以上磐安户籍或在磐安连续工作生活满三年以上的人员(以具体申报时间为准);无违法违规记录。本县作者与外地作者联合进行文艺创作而本主创人员是本县作者的作品,也可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申报对象(文化单位或个人)必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
第五条 适用范围:
(一)文化文艺创作扶持项目
1. 主要门类:电视剧、电影、纪录片、动漫、舞台艺术(戏剧、交响乐、组歌等)、文学(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儿童文学等)、广播剧、文艺评论等八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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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题范围:(1)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时代精神的现实题材作品;(2)深入挖掘磐安历史文化内涵,反映重大历史题材或历史事件的作品;(3)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反映磐安地方民俗文化魅力的原创本土题材作品;(4)宣传和推广磐安城市形象,提升地方传播力、影响力的作品;(5)其他对“文化磐安”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
(二)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奖励
1.文化文艺奖项:主要分文艺类、哲学社科类和新闻类三大类。文艺类包括文学、诗词、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哲学社科类包括理论文章、重大课题、哲学社会科学著作等;新闻类包括新闻作品、电视专题片、媒体品牌栏(节)目等。在该奖励年度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2.文化文艺人才:社科理论、新闻、文化艺术领域的优秀人才在该奖励年度获得省级以上奖项、荣誉、表彰;列入省级(仅限于浙江省)以上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加入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成为其会员的;被评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省级以上人才库重点文艺人才、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范围具体见附件1)
第三章 扶持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扶持奖励标准
同一事由(一个项目、一件作品)只可申报一次,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扶持和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过扶持政策的项目(作品)不再申报奖励。对已经取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全额或大额扶持奖励的项目,不再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一)文化文艺创作扶持项目
1. 电视剧、电影、纪录片、动漫电影、动画片等项目依照《磐安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扶持;舞台艺术按照每部3-6万元、文学作品按照每部2—5万元、广播剧按照每部2-6万元、文艺评论按照每部2—5万元的标准扶持。
2.对宣传推介磐安、提升地方知名度美誉度有积极作用的精品书籍,涉及磐安的内容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篇幅,发行册数不得少于1000册,按照20万字以下每部3万元、20万字及以上50万字以下每部5万元、50万字以上每部6万的标准进行补助。书籍无国内公开刊号(书号)、中国大陆外刊号(书号)不列入扶持范围。对磐安县域文化发展或历史文化研究有重要影响的重大课题补助资金每个1万元。
(二)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奖励
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1.文化文艺精品获国家级奖项、荣誉的,根据奖项奖励2—25万元;获省级奖项荣誉的,根据奖项奖励1—8万元。(具体见附表2)
2.获国家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每届奖励3万元;获省级(仅限于浙江省)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每届奖励15000元。
3.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含已享受新加入省级协会的补助);新加入省文联所属一级文艺家协会、省作家协会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4.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15000元;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文化文艺创作扶持项目
1. 申报条件:电视剧、电影、纪录片、广播剧、动画片类别的申报扶持项目须在我省备案,完成剧本或分集大纲,未正式播出或公映;舞台艺术等类别的申报扶持项目已完成剧本或大纲,未公开演出;文学类别的申报扶持项目已完成创作大纲或全部书稿20%及以上的章节,未正式出版;文艺评论类别的申报扶持项目提供详细的研究方案。
2. 申报主体:各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统一进行申报,县直属文化、新闻单位由单位直接申报。申报主体须拥有项目各类奖项申报权。
3. 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审年度。申报人在该年度内取得奖励申报资格条件的,应在次年4月底前及时进行申报,隔年度不得申报。
4.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当地项目申报主体申报,由当地项目申报主体筛选审核后上报评审办。
5. 申报材料:立项申报表、内容大纲、项目策划书(文艺理论评论研究方案)等书面材料一式各8份,有剧本的需提供剧本2份,同时提交刻有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稿(CD格式光盘或U盘)1份;动漫类申报项目还需附DVD格式片花2份;已在我省备案的影视、动漫、纪录片类项目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作项目要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立项权、奖项申报权归属于磐安县)。
(二)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奖励
1.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审年度。申报人在该年度内取得奖励申报资格条件的,应在次年4月底前及时进行申报(以发证日期为准,因主办方逾期发出书面证书的,可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隔年度不得申报。
2.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附上真实完整有效的获奖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或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评审办。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文化文艺创作扶持项目
1. 评审办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 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对列入扶持名单的项目提出扶持立项建议方案;
3. 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确定当年度扶持立项项目。
(二)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奖励
1. 评审办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的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奖励方案;
2. 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复审,给出审核意见,并提出建议奖励方案;
3. 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确定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奖励对象。
第五章 创作生产管理及项目结题验收
第九条 创作生产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申报表中安排的创作计划,按进度执行,确保艺术质量,并于正式立项后每半年向评审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评审办将定期组织专项考察、检查,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促。
(二)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及时向评审办汇报,说明变更理由和下步运作计划,由评审办论证研究,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继续推进及推进计划。
(三)项目进展过程中如出现问题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申报单位及时向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提出终止项目,由评审办论证研究,提出项目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或个人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并向评审办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二)验收标准:电视剧完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电影完成院线上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纪录片完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公映;动漫类电影完成院线上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动画片完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舞台艺术实现公演并达到演出场次30场;图书在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文艺理论评论在省级以上文艺理论研究类重点期刊上公开发表。
(三)评审办将委托第三方对部分扶持项目进行评估审计。项目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新一轮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额度由评审办根据项目总投入、项目进程等情况提出建议方案,经县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县财政按实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申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评审办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申报单位(个人)须接受评审办、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评审办,由评审办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经费外,五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评奖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一)本办法由中共磐安县委宣传部、磐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