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施救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教育、人力资源、交通、特种设备监管等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常见、易发事故施救知识和操作要点,组织各类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
【条文解读】
无偿施救是一项社会事务,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无偿施救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首先,各级政府要履行职责,牵头建设无偿施救体系,从制度保障、应急救护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维修、急救网络的完善、应急救援组织的作用发挥、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等方面加强建设。政府财政投入无偿施救体系建设的经费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金华市本级财政拨付无偿施救体系建设资金,除无偿施救专项资金外,每年应当拨付一定经费用于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应急救护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维修,民间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器材采购、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方面。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要积极履行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的法定职责,负责编写培训教材、培养授课师资、建立培训基地等工作,共同推进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普及,与此相关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危化等高危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列入市属大专院校、高职、中专、技工和在校中小学生课程,对低年龄段开展防溺水、防踩踏、火灾逃生等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在高年龄段开展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方面的培训。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培训列入职业培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人员在职培训内容。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及其它客运车辆司机和售票员,路面养护工人等人员的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养护等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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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等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提高本单位(组织)人员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应当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邀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单位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护培训师进行授课。
第八条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救助培训。
【条文解读】
应急救助是指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紧急救助。本规定里所称的“应急救助”是一个大概念,包含了卫生健康部门的“急救”、红十字会的“应急救护”、应急管理局的“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是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全社会都要鼓励和倡导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让更多人掌握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并在需要时施以援手,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无偿施救氛围。对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易发生或遇到突发事件,极有可能进行现场施救的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有义务定期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并以正确的方法开展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