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第三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无偿施救。发现人身、财产遭遇危险时,可以拨打120、119、110等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救。
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业救助。
【条文解读】
本条做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施救主体进一步给予了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为施救主体,并鼓励和倡导实施无偿施救。二是倡导无专业施救技能的普通施救人,采取简单的拨打120和其它专业救助电话、帮助呼救求救、给予心理安慰陪伴等方式进行施救,而不是盲目进行施救。三是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业救助。如实施心肺复苏,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实施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其它应急救护措施,民间应急救援队人员搜救等救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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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无偿施救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实施了无偿救助行为;二是救助行为是在紧急状况下实施的;三是救助行为因过失造成了受助人损害。如是故意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由受助人提供施救人故意导致受助人损害的证据,不能提交证据或无证据的,仍应认为施救人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