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主要内容
1.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票”政策发布后实施的涉及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领取“房票”。
2.凭“房票”可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中购置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
3.“房票”的使用期限为征收公告明确的搬迁截止日起6个月内;如果被征收人需要延长“房票”使用期限的,通过书面申请,经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使用期限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4.选择“房票”购房的,在原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额外补助:
(1)6个月内用“房票”购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10%的补助;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5%的补助。也就是拿到“房票”后越早买房,补助越高。如果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的10%或5%补助。
(2)使用“房票”购房,一次性补助12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如果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则按照所购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比例相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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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房票”购房,使用金额不得大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偿款总额;商品房销售金额大于《商品房安置购房资金证明》中所注明的安置补偿款总额,超出部分由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如涉及多套房屋,则优先保证首套房结算)。
2.实际购房人应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集体土地上房屋应为土地权属登记人或批文户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人申请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直系三代或户内安置人口购房,或无安置人口由继承人购房的,需办理公证或司法调解。
3.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工作,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并确保按期交房,逾期交付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对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并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