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诏水库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凡列入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搬迁范围的房屋及附属物搬迁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
二、房屋搬迁范围:知新村溪东自然村、青坛自然村,沃洲村溪西自然村,寨岭村十字路自然村、掉埠头自然村,黄坛村黄坛老村等涉及的一级保护区范围。
三、实施责任单位: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牵头负责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搬迁工作;新昌水务集团负责按期落实补偿资金,协助沃洲镇做好政策处理工作;沃洲镇为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房屋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搬迁的政策处理、资金兑付、产权认定、村民安置房建房审批、监管验收、房屋拆除等工作;建设局负责房屋搬迁政策把关和业务指导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拆后土地利用等工作;信访局负责因搬迁工作带来的相关问题的信访处置工作。
四、实施期限:搬迁期限、先签约搬迁期和签约搬迁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
五、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确认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
对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沃洲镇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对高度不足、设施不全、不符合确权发证的附属房屋、牛棚、猪舍、室外厕所等简易附房均不作安置和奖励,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被搬迁人投票选定。
七、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结合安置方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
八、住宅房屋搬迁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住宅房屋被搬迁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迁建安置、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迁建安置仅限于符合建房条件的被搬迁人选择。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告生效之后,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交归实施单位处置,并由实施单位统一向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注销手续。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1.迁建安置方式。
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审批规定,其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补偿。
(1)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安置地块由沃洲镇统一落实,每户安排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70周岁(含)以上单独一户的被搬迁人安排宅基地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由被搬迁人按规定的建筑设计要求自行建造住宅用房。集体土地上通过继承、买卖所得的房屋不作迁建安置。
(2)沃洲镇负责安置地块规划选址、土地征迁、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土地报批等事项。
(3)迁建安置地块的土地征迁和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水务集团负责落实。
2.货币补偿方式。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腾空之月起至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实施单位超过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落实迁建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奖励办法。
1.争先签约奖。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每户每争先一天3000元/天标准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签约腾空奖。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
3.选择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其中,不具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被搬迁户(世居房、买卖房等)应按占地面积扣除1000元/平方的土地补偿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搬迁户自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用于安置的,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实际购买资金少于基数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奖励);自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沃洲镇农民集中居住区购买公寓房且不超过1套的,给予享受2000元/平方米的平均优惠价,但不再享受10%的购房奖励。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4.因个人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住宅房屋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
装修保底补偿以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被搬迁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偿补助。
持有民政局发放的《新昌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和《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货币安置的,可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搬迁集体土地上生产用房的补偿安置
1.村、组集体房屋根据《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2.被搬迁房屋已用作个私企业场所且正常经营的,可以在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另外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村庄搬迁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建立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建设、行政执法、沃洲镇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土地性质、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土地与房屋租赁利益纠纷调解等疑难问题。
十二、本方案及本方案未尽房屋搬迁补偿事项由新昌县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确定。
●具体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
1.成立工作专班,实行相对集中办公,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进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
3.确定搬迁范围,明确纳入搬迁的居住户及涉及流转的土地范围;
4.制定出台搬迁补偿、土地流转、迁建安置地块土地征收等相关政策;
5.确定搬迁资金预算,包括搬迁对象生产和生活资料搬迁费用、搬迁安置政策补助费用、奖励及扶持费用、后期生态化改造等相关费用;水务集团全面做好资金保障;
6.确定征收事务、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中介机构;
7.明确迁建安置地块和启动安置地块土地征迁工作;
8.发布搬迁公告,公布房屋搬迁范围、土地流转范围及搬迁补偿相关政策;
9.召开村两委会议等会议,通过村庄搬迁相关情况;
10.召开搬迁动员会议;
11.明确各搬迁工作组包户情况,进行业务培训。
(二)启动及实施阶段(2020年8月21日至9月30日)
1.调查摸底(2020年8月21日—8月30日)。2020年8月21日开始各搬迁工作组和征收事务收集联系搬迁户户籍、户主身份证和房屋权属、经营执照等相关资料;做好评估机构协商选定意向表和个人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填写工作;2020年8月26日起测绘机构逐户测绘,形成各户房屋现状图;评估机构逐户评估,形成分户初步评估报告;搬迁工作组和相关机构同步入户,征收事务所负责建立一户一档。
2.初步确权(2020年9月1日至9月5日)。各搬迁工作组对照联系对象的房屋权属证明,提出初步确权建议。针对无权源证明的合法房屋归属问题,结合“尊重历史,谁建造,谁所有”的原则,通过村两委证明,搬迁工作组提出确权建议。
3.集体确权(2020年9月6日至9月15日)。权属认定小组根据各组的初步确权建议,对照房屋产权合法证明、现状图、房屋景像资料等,以组为单位,集体统一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和认定房屋权属,形成各企业、各户的房屋权属确权图。(2020年9月15日前)
4.公示阶段(2020年9月16日至9月30日)。沃洲镇在房屋搬迁村公示调查确权和评估报告结果,以汇总表形式公示,确权结果公示期限5天,公示内容包括搬迁人信息、合法建筑面积、合法经营面积、房屋评估等相关情况;评估报告结果公示期限10天。(2020年9月30日前)
5.公示期间被搬迁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书面提出申请复核。被搬迁人未申请复核且群众无举报的,公示内容即作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依据。有申请复核和群众有举报的,符合政策的,工作组负责受理答复,如遇疑难,报产权认定组集体讨论确定后,由工作组再予答复。(2020年9月30日前)
(三)集中签约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1.集中签约。2020年10月1日开始正式签约,争先签约截止为2020年10月20日,被搬迁人在争先签约期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每户每争先一天3000元/天标准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各搬迁工作组以无异议的公示内容为基础,负责与联系对象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搬迁腾空期限。
(四)集中腾空阶段(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1.2020年10月21日起各搬迁工作组负责落实联系对象房屋腾空和补偿资金兑付。(具体时间以协议明确为准)
2.沃洲镇落实拆房单位,并联系落实相关迁移单位。(2020年11月20日前)
(五)房屋拆除阶段(2020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
对腾空房屋实施拆除,全面完成房屋搬迁工作。
(六)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