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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主要标准是受伤害与工作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则不属于工伤;如虽与履行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斗殴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受伤因管理与被管理等直接因果关系引起争执进而被伤害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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