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高发,国内疫情呈现多点发生、局部暴发的态势,我县周边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输入风险增加,防疫压力巨大。为迅速有力防范疫情输入,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阻击奥密克戎毒株疫情输入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减少不必要的出行,非必要不出县、不出新区、不出省,不前往中高风险和近期出现阳性病例的地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行的,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报备,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二、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出现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人员严格限制出行,不得来返我县。已经来返我县的要严格落实隔离管控措施。
三、中、高风险地区及阳性病例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非必要不来返我县。确需来返我县的,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境后要落实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得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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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域外所有来返我县人员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温、扫码、人员信息登记措施,并须持身份证及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报备。对其中需要采取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者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现场对接属地乡镇(社工办),“点对点”接回属地后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五、外地已来返我县人员非必要不离开居所或工作单位(驻地),不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各项防疫工作。
六、各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建设工地、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聚集场所要按照规定加强排查管控。发现风险人员要立即向分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社工办)报告,配合落实管控措施。
七、各村(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对来返我县人员进行报备宣传、排查登记、核查甄别,落实相应管控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对本行业、本单位外出人员进行排查登记,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督促其进行核酸检测。
八、严格管控各类人群聚集活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组织疫情期间非必要不举办大型会议、培训、演出以及商场促销会、庙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能采取线上的,尽量采取线上方式举行。确需举办的,须提前14天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社工办)申请报备。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席不办,不扎堆、不聚集、不聚餐,主动劝导、督促家庭成员减少聚餐聚会和走亲访友。
九、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违法行为。自觉抵制网络和社会上不科学、不文明的言论,不传播来源不明的疫情信息,关注官方发布的最新动态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保持积极乐观的良好心态。
十、严惩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有下列妨害防疫工作秩序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1.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信息的;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的;
2.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查验健康码、扫场所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和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3.按政府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配合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4.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防控措施的;
5.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各类培训等聚集活动的;
6.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冲闯党政机关、教育医疗机构等部门的;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
7.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8.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械的;
9.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10.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谣言,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社会危害的;
11.非法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12.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通告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后将另行通知。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