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1号)的要求,现就关于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嘉加集团(嘉定联社)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各级企业,为本次推进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工作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二、适用对象
最终签约上述主体单位自有经营性房产的非国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的子企业、国有企业最终承租经营的,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三、租金减免方式
1、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可免除6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3个月租金。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四、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受理材料包括:
(1)减免租金申请书;
(2)承租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
(4)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证明材料;
(5)有关部门的封控、停业、征用通知等,其他必要的材料;
(6)租赁合同含次承租人的须提交对实际经营人(次承租人)租金减免情况承诺书及转租合同;
(7)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2、受理方式,包括网络受理和现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2314304535@qq.com),盖章原件于申请截止日期前书面递交。
3、申请人应如实诚信填报相关信息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经出租人审核通过后,出租人将书面反馈审核意见,承租人取得的租金减免额最终以出租人书面告知为准
4、申请截止时间第一档为2022年5月31日;第二档为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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