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济南市疫情防控新需要,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溯源监管,检查经营者从“采购、验收、销售”等重点环节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查验全程监督。
通知还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于8月17日前采购进口厄瓜多尔南美白虾还未使用、销售的,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通报卫健部门全面进行核酸检测,等候市指挥部的通知。
进口厄瓜多尔南美白虾停止使用和销售根据此次下发的通知,济南市将以进口冷链食品为主,重点检查进口冷链畜禽肉、水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类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人物同防”要求,制定完善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工作制度,对进口冷链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等关键环节和岗位采取措施,防范新冠病毒污染和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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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严禁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不齐全进口冷链食品和原料。自2020年8月17日始,凡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索取同批次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入库、出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从外地购进济南市的必须于货物到济前24小时,凭海关部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报备。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于8月17日前采购进口厄瓜多尔南美白虾还未使用、销售的,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通报卫健部门全面进行核酸检测,等候济南市指挥部的通知。
冷链食品从业人员14天行程及健康状况要登记通知提出,要进行追溯管理,记录进口冷链食品从采购、入库、使用等环节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名单;做好各项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录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进口冷链食品使用、销售情况,如实记录出厂和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要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冷库、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接触设备设施的清洁消毒,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和加工使用前应按照要求对外包装实施消杀处理。具体清洁消毒方法可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和《山东省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引》。
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和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开展员工14天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每14天一周期进行隐患排查。每班上岗员工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落实员工宿舍和餐饮管理,合理安排员工作业班次,实行“一米线”安全距离,减少员工密切接触。加强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外来人员进入,确需进入厂区的,需要询问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并佩戴口罩后方可入厂。
8月21日前完成一线监管人员核酸检测
全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安排防控排查,逐一查实每个环节和风险点,督促经营者履行防疫义务。对发现的线索要确定专人进行调查,逐级核查落实责任,及时书面报告。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人物同防”的要求,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管控,形成管理闭环。同时,要按照规定对一线监管人员开展核酸检测(8月21日前完成),购置防护装备和耗材,做好执法保障。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清晰、完整、准确做好记录,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监管工作台账。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当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处理。
要组织专人、设立公开窗口,服务经营者报备。对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责任信息,要按照防疫有关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闭经营场所,迅即启动应急处置,主动向辖区防疫指挥部进行报告,在防疫人员指导下釆取对物品临时封存、场所消毒和接触人员排查检测等措施,开展货物来源、去向、库存的追溯,开展购销及接触人员的追溯、开展车辆的运行及消杀排查、通报卫健部门配合所涉环境的风险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