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扫验场所码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省疫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场所和聚集性活动核酸检测证明查验工作的紧急通知》,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公共场所落实“全民戴口罩、扫验场所码”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全员佩戴口罩。
凡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各类会议、从事重点行业、到医院就诊时,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二、严格落实场所码设置。
坚持“逢门必设、逢进必扫、逢扫必查、逢异必报”,凡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各类场所,必须设置场所码,张贴于出入口等醒目位置。
三、严格落实场所码查验。
各类场所要指定专人值守,严格核验通行人员健康状态。凡进入场所人员必须扫描场所码,对不能使用智能手机的人员,采取反向扫码方式扫描纸质电子健康码。发现场所码“亮黄牌”、行程码“带星码”的人员,严禁其进入场所,并立即报告属地镇街疫情指挥部(7天内无核酸检测阴性记录的人员,山东电子健康码下方第一行核酸检测标牌由蓝色变成黄色,即“亮黄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人员,行程码则会带“*”号,即“带星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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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落实企业 工地扫验场所码。
各级各类企业及相关工地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落实场所码设置,在落实一米线、测温、验码等防疫措施的同时,查验所有进入人员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亮黄牌”行程码“带星码”的人员,严禁其进入企业及工地,立即报告属地镇街疫情指挥部。
五、严格落实党员干部示范引领。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规范佩戴口罩、逢进必扫场所码,并动员好亲属、好友和身边群众,推动形成“全民戴口罩、扫验场所码”的浓厚氛围。
六、严格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遵守相关规定佩戴口罩、不按照要求使用“场所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依规处理违规行为。
要严格落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个人责任,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督导组将不定期进行暗访,对未按要求设置场所码,不扫验场所码进入公共场所的单位、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个人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肥城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