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石马河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可根据修建年代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非住宅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分类补偿。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坐落 | 房屋用途 | 建成年代 | 结构 | 层高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类似房地产价格(元/平方米) |
江北区南桥村半边街 | 工业 | 1990 | 砖混 | 3-5米 | 划拨 | 6230 |
江北区南桥村半边街 | 工业 | 1990 | 砖混 | 5以上-7米 | 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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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40 |
江北区南桥村半边街 | 工业 | 1990 | 砖混 | 7米以上 | 划拨 | 6410 |
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非住宅
搬迁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20元/平方米·天。
货币补偿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助。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补助费: 经调查登记并公示的未经登记建筑,建成于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砖混生产用房按1869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砖木生产用房按1836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助。
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未经登记建筑及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发出前)修建的未经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适当货币补助。
(三)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办理。
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的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表:600元/个
电表:600元/个
标清数字电视(含闭路):450元/户
高清数字电视(含宽带及其他增值服务):790元/户
天然气:2150元/户
电话:83元/部
宽带(含网络电视):250元/个
热水器:250元/个
(二)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照现行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物和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物和附属物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初装280元/㎡、简装300元/㎡、中装320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由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评估。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