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健全政务诚信工作机制,推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务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增强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全面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政务诚信建设基础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矛盾和问题。(市司法局等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全面实施政务公开,着力打造阳光政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科学编制并动态调整政务公开目录,依法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依法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相关事项。(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分别负责)
(二)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3.建立健全政务领域诚信档案。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归集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以及公务员廉政记录、表彰奖励情况、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违规和违反社会公德情况等信息,建立统一的政务领域诚信档案。探索建立政务领域公开承诺践诺长效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公开作出服务质量承诺、办理期限承诺和诚实守信承诺,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档案。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政务领域诚信档案。(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分别负责)
4.严格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针对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其参评各类荣誉的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建立公务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对有考试舞弊、替考等行为的考生,依法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分别负责)
5.健全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目录事项,依法依规采集政府机构和公务员政务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完善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实施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6.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完善政府采购及采购人信用档案,依法依规披露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畅通政府采购过程毁约、违约等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市财政局负责)
7.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明确项目政府方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及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不断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8.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全面归集采购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使用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作为评标(评审)和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9.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建立一体化台账制度,密切监测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进度,坚决杜绝虚假签约,避免重复签约。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举债、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防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11.加强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和诚信农村基层组织创建活动,加大乡镇(街道)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卫生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不断优化基层诚信环境。(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四)发挥政府引领示范作用
12.深化“信用+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削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措施,严格执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13.推行“信用+市场监管”模式创新。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探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不断优化行业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
14.拓展“信用+行业管理”覆盖领域。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集聚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多方力量,加快制定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评价及应用办法,不断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二)加快制度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确保信息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新路径,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深化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应用,切实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三)加强监测预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归集和共享优势,整合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信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及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作用,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信用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评价奖惩。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办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将各级政府政务诚信有关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各级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分别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将知信、学信、用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组织开展诚信知识竞赛、公开承诺践诺、诚信单位创建等主题活动,不断增强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推介和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