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文明养犬 共建文明城市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您好!
为规范养犬行为,依法文明养犬,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我市出台了《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规定提示如下:
一、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我市城区重点管理区范围是:泰安主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泰新高速公路以北,莱泰高速公路与泰新高速公路连接线延伸至明堂路以西,环山路以南;副城区G3高速公路以东,一天门大街以北,京沪铁路以西,泰新高速公路以南;桃花源路至桃花峪进山口以东,环山路以北,天烛峰路至封禅大典以西(泰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除外)的区域。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和泰安市公安局已发布《关于公布泰安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的通告》。从7月1日起,在重点管理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禁止饲养、销售48种烈性犬。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办法》正式实施前的阶段,在重点管理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内已经饲养烈性犬的养犬人请自行妥善处置犬只。7月1日后,公安机关将对饲养烈性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本户住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佩戴犬牌;(二)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牵领;(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四)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五)即时清除犬粪;(六)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公共体育场所;(三)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五)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或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未拴养、圈养或者未按照规定携犬外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携犬进入相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入区域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侵占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按照规定牵领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当场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列入本市禁养品种名录的烈性犬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 等经营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请积极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广大市民,请及时拨打12345、110举报。
讲文明、有公德、守秩序、树新风,遵规守约依法文明养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家有爱犬的广大市民朋友能够自觉遵守《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此,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祝您平安幸福、万事如意!
泰安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