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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钓鱼新规定2022(2021年四川泸州禁止钓鱼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3 00:28:23
The Beginning

  禁钓区域

  长江、沱江、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及其干流、支流;泸县立石镇毗卢镇玉龙湖、海潮镇海潮湖;纳溪区上马镇黄龙湖、大渡口镇凤凰湖;合江县凤鸣镇金龙湖、合江城西将军湖;古蔺县城北红龙湖;江阳区杨桥湖。

  禁钓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禁钓行为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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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在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四)一人两杆或多杆、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钓具。

  (五)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六)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装备辅助垂钓。

  (七)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八)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九)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禁渔期外垂钓注意事项

  (一)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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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四)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管理。

  禁钓品种

  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例如:达氏鲟(长江鲟)、中华鲟、大鲵(娃娃鱼)、胭脂鱼)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例如:岩原鲤、中华鳖(团鱼、甲鱼))中的鱼类。

THE END

TAG:钓具  鱼钩  水体  人员  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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