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务内容
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申请业务)。
2 政策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 《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2.5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
3 办理条件
3.1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1.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1.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1.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1.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3.1.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3.1.6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3.1.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1.8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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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1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1.8.2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1.8.3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材料
4.1 基础材料
4.1.1 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供养子女、父母、配偶或其他亲属情形提供,如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2 补充材料
4.2.1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承诺书:供养父母、其他亲属时另需提供,收取原件。
4.2.2 孤寡证明:行政部门出具,供养亲属为孤儿或孤寡老人的提供,收取原件。
5 经办表单
5.1 《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见附录A表A.1。
5.2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承诺书》,见附录A表A.2。
6 经办流程
6.1 供养亲属资格确认应按流程进行:申请人递交单位盖章《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确认后反馈申请人。
7 办结时限
7.1 供养亲属资格认定应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