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拍摄的事故路段照片
红星新闻记者丨罗梦婕受访者供图
编辑丨潘莉 余冬梅
4个多月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的北外环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有7人的小型越野客车失控侧翻后,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致2死5伤。事后,当地交警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系司机雷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超速,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时来往的车辆很少,路很不平整,为避开一个石块,我连忙把方向盘向右转,但还是来不及……很快,车子也跟着向右侧翻滚,两三下就到了马路对面,车门不知道怎么开了,有人被甩了出来。”据司机雷某回忆,当天她和另外两个朋友带着4个孩子刚从景区游玩出来,在手机导航的指引下将车开到了满洲里市世纪大道北路与北外环路东侧700米路段。一路上有许多坑坑洼洼的地方,还有不少碎石块,导致车子一直很颠簸。
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回复称,事发路段并非施工路段,也非其管辖路段,此前的原管养单位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已弃养,目前尚未明确管养及具体负责单位。对此,雷某认为,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在于事发路段处于无人管理、无人养护的状态,以至于路面损毁后坑洼不平,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回复记者称,涉事路段并非其单位负责的养护路段,应归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但记者多次致电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均无人接听电话。1月4日,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事故路段目前仍未明确管养及具体负责单位。
对于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认定,律师表示,雷某没有履行谨慎驾驶义务,因车速过快引发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若事发弃养路段确实没有设置相关的警示标识,则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车主以及公路管理部门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徐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拍摄的事故路段照片
旅途悲剧
自驾游开上“弃养路段”后两死五伤
2022年7月中旬,在好友的邀约下,雷某夫妻带着14岁的女儿徐某从西安飞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与他们同行的,还有另外3个亲子家庭,一行共有9人。在这里,他们开启了近10天的自驾游旅行。
“7月22日下午4点左右,朋友王某在手机上刷到酒店附近有个景区,就突然提议想带孩子们去看看。”雷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他们一行人正在酒店休息,王某提议后,她便和汤某一起带着孩子们坐上了车,约半个小时后抵达目的地,游玩了30来分钟就驾车往回走。
雷某说,他们都是第一次到这里,全程均使用手机导航。返程时,导航并没有按原路返回,而是给了另外一条道路。雷某还说,返程时前期路况很正常,但当车子在一路段拐弯后,路面便明显变得“破烂”起来,不仅有许多坑坑洼洼的地方,还有不少的碎石块,且车轮处还会带起很多尘烟干扰前方视野,“都快开到跟前了,我才看清前方有个纸巾包大小的石块。为了避开它,我将方向盘向右打,但还是来不及……很快,车子也跟着向右侧翻滚,两三下就到了马路对面,车门不知道怎么开了,有人被甩了出来。”
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首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2年7月22日18时10分,雷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内载乘员6名)沿北外环路由东向西超速(94km/h-99km/h范围之内)行驶,行驶至满洲里市世纪大街北路与北外环路口东侧700米处(限速80km/h)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后与中心隔离带相撞,造成王某、徐某当场死亡,雷某、肖某、吴某、王某心、杨某受伤,隔离带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首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队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为,雷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雷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故认为雷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子是借的朋友的,里面没有行车记录仪,事故路段也没有监控。”雷某的丈夫徐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他虽赶到了现场,但由于天黑加上交警已封锁了现场,他得到的信息并不多,便在第二天和朋友再次回到现场查勘。
其提供的事故后现场照片显示,事发路段确实有不少明显的坑洼处,且细小的碎石块较多。同时,当有车辆通过该路段时,能明显看到车辆有大幅度的起伏、颠簸,且行驶后路面有明显的尘沙飞扬。
↑徐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拍摄的事故路段照片
出于对该路段的管护质疑,徐先生向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公开事故路段的相关信息,却让他意外得知该路段此前并无人管养。在一份由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11月4日出具的回复说明里,记者看到,该局称G301满洲里海满一级公路满洲里市世纪大道北路与北外环路东侧700米路段非市交通运输局管辖路段。且经多方了解该路段非施工路段。因G10绥满高速改建,2021年该路段前方涉及修建路口和高速公路匝道,施工方与满洲里市交通管理大队申请,在该路段提前设置减速标志和施工标志。原管养单位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弃养,该局曾多次就该路段公路无人管养问题与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和绥满高速建设单位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沟通,两单位均否认该段公路由其管养。目前,该路段仍未明确管养及具体负责单位,且不在该局管辖范围内,故无法依申请公开相应信息。
↑关于涉事路段的相关信息,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给出了官方回复
家属质疑
不具备正常行驶条件道路为何能通行?
据了解,雷某等人在发生事故后,坐在后排的王某与雷某的女儿当场死亡,其余几人均有受伤。“孩子才14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本想着带她出来玩的。还有王某,我们本是好友……”徐先生说,在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后,他主要的精力放在了求得王某家属谅解和寻找事故路段负责的相关单位上,“家里就我一个人在赚钱,实在难以承受这巨额的赔偿……”
“该我们承担的责任,我们不会逃避。但这条路既然是‘弃养公路’,也就是说无人管养,那因这条路的问题出的事故找谁负责?而且目前来看,这条路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周围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它为何还能通行?”徐先生还说,他们并不认可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结果,“责任书里不仅事故成因认定存在错误,责任划分也不当。”
徐先生称,其在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事发路段为施工未完成的路面,且道路未见任何警示标志,“这条路明显尚处于道路施工工序中的水稳层铺设,水稳层主要用料为级配碎石和胶凝材料(较少比例的水泥和其他材料),而级配碎石路面极易造成车辆侧翻、无法正常制动等危险。事故现场道路属于国道,因车流量大,已经对水稳层造成极大的破坏,因而导致路面坑洼不平,碎石满地。”对于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徐先生认为系事故路段正处于无人管理、无人养护的状态。
此外,对于交警委托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超速的鉴定意见书结论,徐先生也表示并不认可。
徐先生告诉记者,据其了解,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当时雷某没有吸毒、没有饮酒、也没有无证等违法违章行为,车子本身也没有机械故障,属于正常行驶。只是因为事发路段的道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才导致悲剧发生,这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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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雷某夫妻便向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复核。然而,他们最后得到的结论仍旧是雷某全责。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最新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雷某系超速(96km/h)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右前轮与路面存留条状石块发生接触刮撞致车辆失控后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将未系安全带成员王某、徐某甩出车外,造成王某、徐某当场死亡,其余5人受伤,以及隔离带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申请复核后,满洲里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再次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就上述事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联系上满洲里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事故路段目前仍未明确管养及具体负责单位,“这个路段最开始的时候是归呼伦贝尔交通运输局管,后来G10绥满高速改建,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是建设单位。”如果在该路段上因养护或施工等问题造成个人财产和生命受到损失,该工作人员建议找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追责处理,“那条路是国道,而目前内蒙古的国省干线行业主管部门是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同时,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回复记者称,涉事路段并非其单位负责的养护路段,应归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只要是我们的路段,现在每天路上都会有养路工,有清雪车,都在作业的。而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是建管养运一体的,但他们公司不归我们管,而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直接管。”
但记者多次致电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均无人接听电话。
↑徐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拍摄的事故路段照片
律师观点
公路原管养单位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那么,无人管护的弃养公路到底归谁管养,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通行条件的弃养公路又是否可以对公众开放,以及弃养公路最终的管养单位该不该在上述事故中承担责任?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红星新闻记者特意咨询了两名专业律师。
“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作为原管养单位,如果公路弃养以后没有与当地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就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哪家单位负责管养公路,在管养过程中都应当及时更新维护公路标志,确保公路安全使用,对于不符合通行条件的公路及时封闭。
付建律师说,如果弃养的公路严重受损,不符合通行条件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铲除废弃路面,因地制宜恢复绿化或者复耕。如果继续开放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牌,设立明显标志,告知车主该路段处于弃养状态,并提示车主谨慎驾驶。
此外,对于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认定,付建律师表示,按交警方面两次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雷某没有履行谨慎驾驶义务,因车速过快引发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若事发路段确实没有设置相关的警示标识,则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导致雷某不知该路段已经弃养,无法预知该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但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车主以及公路管理部门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也表示,在本案中,雷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中,也有道路质量的问题,“如果按徐先生所述,涉事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交付的标准,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那么,道路的安全隐患与雷某发生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事故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雷某,让雷某承担全部责任即有失公允。”
“目前来看,雷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道路存在安全隐患所致,那么,对于雷某的损失,即可以要求道路的原管养单位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谭敏涛律师说,由于行政复核只能提出一次,如果对复核后责任鉴定书还是不服,雷某只能通过证据设法推翻该事故责任鉴定书,而不能单独对该事故责任鉴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责任鉴定书只是立案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并不直接对双方财产、权利进行处置,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建议雷某直接起诉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要求该局对自己的损失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