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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深刻指出,“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更好发挥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在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中,彰显贯彻环境司法保障生物多样性的宗旨,我国严格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义务,依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全面惩处非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产业链”,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严格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义务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一直坚持全面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为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作出巨大贡献。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植物种既明确了缔约国需要予以保护的动植物种的范围和保护程度,亦为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司法提供清晰的公约保护物种的界定范围。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案涉砗磲的贝壳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首先,砗磲的所有种均已被纳入公约保护附录,案涉大砗磲、砗蠔皆属于砗磲种,因此大砗磲、砗蠔属于公约保护物种。其次,公约明确附录中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均属于保护的范围。因此,砗磲属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指导案例177号案中,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运输的砗磲贝壳是砗磲的一部分,亦应当属于公约保护的范围。
二、依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所有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无论属于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受到法律保护。案涉大砗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砗蠔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二者均受法律保护。因此,案涉的砗磲贝壳为砗磲的一部分,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的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
三、全面惩处非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产业链”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涉及到非法采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非法开发利用“产业链”的任何环节都应受到到法律的制裁,任一环节的疏漏均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短板”。既溯及到采捕源头,又牢抓中间环节,更紧盯下游销售,全过程惩处是减少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必要之举。根据案发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29条的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我国法律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涉及各个环节,不仅制裁对活体野生动物的捕捞、捕杀等行为,对购买、出售、养殖、运输、采挖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也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相关法律规定违法采挖、运输、携带砗磲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的原因和立法精神所在。案涉砗磲贝壳是法律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产品,盈海公司运输砗磲贝壳的行为,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明,属于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从而全方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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