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国县2023年春节期间城区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的通告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455号)、《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赣市府办字[2018]142号)有关要求,按照市2023年春节元宵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安排,为弘扬传统文化、响应群众呼声、浓厚节日氛围。经研究决定,我县在春节期间允许市民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现通告如下:
一、集中燃放烟花地点与时间
规定燃放地点:
1.将军园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门前广场
2.文化艺术中心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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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模范大桥桥下两侧广场(滨江西大道)
4.大圣寺门楼对面休闲广场
5.体育场(县政府对面)
规定燃放时间:
2023年1月21日(除夕)23:00—1月22日00:30
2023年2月5日(元宵节)20:00—21:00
二、除以上规定的区域时间外,城区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相关要求
(一)集中燃放点划分为燃放等候区、安全缓冲区、烟花燃放区、烟花观赏区,燃放现场配有专业技术人员,燃放烟花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引,有序进行烟花摆放、点火、撤离;
(二)燃放区域只限燃放正规合格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禁止燃放爆竹及孔明灯;
(三)禁止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树木、公共绿地等投射、抛掷;
(四)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六)燃放区域附近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请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做到车辆有序停放,建议市民步行前往规定燃放地点。
(七)在燃放现场观看的市民应注意确保安全,文明有序观看,不得推搡拥挤、大声喧哗、扰乱秩序。
四、法律责任
(一)《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执法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兴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