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梅铁路(江西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项目预征收土地的公告
(瑞征收土地〔2023〕1号)
根据瑞梅铁路(江西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项目建设的需要,依据瑞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瑞金市叶坪镇瑞星村新屋小组,福水村汗头、竹头背、陈坊垅小组;象湖镇南岗村杨屋小组;泽覃乡光辉村塘笃子小组,石水村岭背小组;谢坊镇谢坊村腊树排、下牛栏排、屋背、樟树下、牛形岭、谢坊小组,水南村老屋家小组,新建村罗光圩小组,花石村老屋、新屋、老高小组、叶坪镇福水村与瑞星村争议地、谢坊镇谢坊村与大嵊背村争议地的部分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用于瑞梅铁路(江西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瑞金市叶坪镇瑞星村新屋小组,东至林地,南至河流,西至林地,北至林地;福水村汗头、竹头背、陈坊垅小组,东至水田,南至林地,西至空地,北至林地;象湖镇南岗村杨屋小组,东至林地,南至鱼塘,西至林地,北至林地;泽覃乡光辉村塘笃子小组,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道路;石水村岭背小组,东至林地,南至房屋,西至林地,北至林地;谢坊镇谢坊村腊树排、下牛栏排、屋背、樟树下、牛形岭、谢坊小组,东至园地,南至园地,西至园地,北至水田;水南村老屋家小组,东至水田,南至水田,西至水田,北至林地;新建村罗光圩小组,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河流,北至河流;花石村老屋、新屋、老高小组,东至大棚,南至林地,西至大棚,北至空地;叶坪镇福水村与瑞星村争议地,东至林地,南至道路,西至道路,北至林地;谢坊镇谢坊村与大嵊背村争议地,东至园地,南至园地,西至园地,北至园地。(具体征收范围见拟征地位置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叶坪镇瑞星村新屋小组,福水村汗头、竹头背、陈坊垅小组;象湖镇南岗村杨屋小组;泽覃乡光辉村塘笃子小组,石水村岭背小组;谢坊镇谢坊村腊树排、下牛栏排、屋背、樟树下、牛形岭、谢坊小组,水南村老屋家小组,新建村罗光圩小组,花石村老屋、新屋、老高小组、叶坪镇福水村与瑞星村争议地、谢坊镇谢坊村与大嵊背村争议地的集体所有土地(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该项目用地规模113.34亩(原赣龙铁路及复线已征1.09亩、济广高速已征1.84亩、谢坊至石壁下公路改造已征0.31亩、河流4.62亩),现拟征地面积105.48亩(其中:水田37.01亩、旱地4.33亩、园地22.16亩、林地32.47亩、塘4.8亩、宅基地2.52亩、村内空闲地1.26亩、路0.93亩)。(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五、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6〕179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64号)和《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安置政策
土地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助)的安置措施;主体房屋拆迁:规划区内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规划区外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补助)安置。具体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发〔2015〕26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6〕179号)、《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7〕64号)及《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调整)的通知》(瑞府办发〔2020〕26号)规定执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2日。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各有关部门在拟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不动产转让和用途改变;
(三)企业注册;
(四)户籍迁移或分户(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十、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地上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予以配合。
十一、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资料,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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