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6月20日讯(记者吴昌华)关于醉酒驾驶,网上坊间仍在流传一些“另类”的说法,一些爱喝酒的驾驶员提出了疑问——
听说,有新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即使达到80毫克/100毫升,也不一定判刑?
听说,只要不出事,醉酒驾驶还有“活动”空间?
听说,只要血液酒精含量不到140毫克/100毫升,可以不用坐牢?
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入刑尺度有松动吗?今日,楚天都市报记者就此请教相关专业人士,醉驾中心交警首先断然否认:没那回事。
不过,醉酒驾驶如何定罪量刑,却不仅仅是“80毫克/100毫升入刑”一句话那么简单。记者找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庭陈原法官,请他详细解释醉酒驾驶如何定罪量刑。
80毫克/100毫升入刑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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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毫克/100毫升是不打折扣的。”陈原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开宗明义地申明观点。他还表示,网传对于公职人员醉驾可能“网开一面”的说法更不靠谱,定罪量刑一视同仁,尤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处理甚至更严。
醉驾入刑,始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传的说法是否完全是无稽之谈?定罪量刑尺度有没有更详细的规则?
陈原法官介绍,除了《刑法修正案(八)》,还有3个依据,首先是2013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次是2017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实施细则。
2013年“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且早早就封堵了对抗查酒驾的一些奇葩招数。陈原法官介绍,该《意见》规定,如果驾驶人吹气检验达到醉驾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直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该《意见》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换句话说,驾驶人遇到交警检查临时喝酒,只会对自己更加不利。
存在屡犯、逃避等情节从重判刑
陈原法官介绍,根据2017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及相配套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当达到80毫克/100毫升,每增加30毫克,增加15日刑期。
对于醉驾,判处拘役包括监禁刑和非监禁刑。对于存在逃逸、200毫克/100毫升以上、载客营运、发生事故、并有其他严重痛违法、有前科等情形的,从重处罚,判处监禁刑。情节轻微的以缓刑的形式进行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缓刑期满表现合格的不再执行拘役。
陈原法官告诉记者,根据2017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细则》,针对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不具备增加刑罚量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主要包括: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陈原法官强调,免予刑事处罚,首先是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属于犯罪,只是没有刑事上的惩罚,与宣告无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是公职人员、党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免予刑事处罚,同样将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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