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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人才综合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23 15:33:50
The Beginning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强区战略,健全完善人才政策体系,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和培养,构筑人才新高地,根据《关于实施高层次双创人才倍增计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9〕12号)《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发展指数的若干政策》(通委发〔2021〕16号)和《南通市海门区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发展指数的若干政策》(海办〔2022〕13号)等文件精神,就南通市海门区人才生活津贴、购房补贴等综合补贴资助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项目、对象及标准

  (一)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

  1.对新引进培养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达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以及与之相当层次的国际著名专家,给予10000元/月的生活津贴和300万元购房补贴。

  2.对新引进培养的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不含青年类)、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以及与之相当层次的国家顶尖人才,给予8000元/月的生活津贴和100万元购房补贴。

  3.对新引进培养的国家海外引才计划入选者(青年类)、在海入选江苏省“双创人才”(含“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的高层次人才,给予6000元/月的生活津贴和60万元购房补贴。

  4.对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6000元/月的生活津贴和30万元的购房补贴。

  5.对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的技能型人才,给予3000元/月的生活津贴和15万元的购房补贴。

  6.对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的技能型人才,给予1000元/月的生活津贴。其中,海门籍名校本科毕业生及非海门籍的本科、技师,另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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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给予500元/月的生活津贴。

  以上1-6项对象须为2021年1月1日以来(第7项对象须为2022年1月1日以来),从海门行政区域外引进的在海创业或全职创新人才。其中1-3项人才按南通市“江海英才”津补贴申领条件及程序进行申领,其他创业创新人才需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海缴纳社会保险,从北上广深及海外引进的1-5项人才可放宽社保限制,但工资个税须仅缴纳在海门。

  对总部设在海门的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苏州五地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所聘用的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由总部公司在五地缴纳“五险一金”,工资个税仅缴纳在海门且满6个月的研发人员,给予本科(或技师职业资格)1000元/月、硕士(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2000元/月、博士(或正高级职称)3000元/月的生活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学历提升补贴

  企业在职人员接受更高水平学历教育,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贴。

  (三)自主培育补贴

  1.我区企业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杰青等)且人才全职到岗的,在“东洲英才”项目资助基础上,再给予人才本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引进培育的人才作为第一承担人申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给予个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可累计计算;入选国家“两院”院士的,给予个人500万元奖励,给予培养单位200万元奖励。

  2.对事业单位自主培养入选的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国家级人才,根据所获资助情况,给予等额项目配套。

  3.从我区入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才,给予人才本人与省或国家层面1:1的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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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柔性引进人才入选海门“东洲英才”引进计划的,视项目实际运行情况,3年内给予人才2万元/年工作补贴。

  5.对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的博士后,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出站后留海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可参照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继续享受相关补贴。

  二、申请程序

  (一)自主申请

  生活津贴和购房补贴主要采取线上方式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登录网上申报管理平台(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自行如实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其他类型的补贴或符合申报条件但无法线上申报的人才采取线下方式实时申报,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二)受理审核

  线上申报由南通市人社局相关职能科室集中受理审核,线下申报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批。

  (三)资金拨付

  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将津补贴拨付到申请人才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确保激活开通社保卡银行金融功能)。

  三、申请材料

  线上申报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的扫描件或照片。线下申报实行实时申报制度,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南通市海门区人才综合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个税及社保缴纳证明。

  申请自主培育人才奖励补贴的,只需提供从我区申报入选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南通市海门区人才综合补贴申请表》。

  申请购房补贴的,如购买期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经住建部门备案)以及购房发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证书以及契税完税、税收缴款书证明。如与配偶共同登记的,需提供结婚证。

  四、申报管理

  (一)生活津贴的申报管理

  1.生活津贴的申请对象为2021年1月1日以来(第7项对象须为2022年1月1日以来),首次来我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在海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人才。

  2.线上申报人员按照南通市申报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3.线下申报人员按照以下申报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1)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间流动并缴纳海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累计缴费时间核发;中途离职且不在我区企业创业就业的人才,从其停缴社保的当月起,不予发放生活津贴;离职后又继续在海创业就业的人才,需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剩余阶段的生活津贴。

  (2)生活津贴资助期为3年。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3)生活津贴申报期限,须在人才本人首次来海后5年内申报,其中第6-7项人才首次申报时间须在本人首次来海2年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二)购房补贴的申报管理

  1.购房补贴申请对象为2021年1月1日以来,首次来我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在海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24个月的人才。

  2.线上申报人员按照南通市申报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3.线下申报人员按照以下申报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1)购房时间须为人才首次来海之后。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填发时间为准。其中第6项人才仅限购买新建商品房才可申请。

  (2)申报人员的房屋产权须在海门区,且为人才本人所有或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

  (3)房屋性质须为住宅,商业、办公等其他性质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4)如有夫妻共同购买且双方都符合申领条件的,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的1.2倍执行;夫妻双方均为硕士研究生,按照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的1.2倍执行;夫妻一方为博士研究生,另一方为硕士研究生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的1.1倍执行。夫妻双方一方为本科毕业生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5)入选区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6)每名人才只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不超过房价。

  (7)享受购房补贴的房产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产权所有人。

  (8)购房补贴申报期限,须在人才本人首次来海5年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1-3项对象除外)。

  (三)学历提升奖励补贴申请对象为在我区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人才,在海学历提升后并继续留海创业就业的可予以申报(学历取得时间须为2021年1月1日之后),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五、资金监管

  (一)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助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工作关系调往外地的(含集团内部流动);

  3.资助条件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

  (二)企业及申请人才虚报冒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取消享受政策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人才类资金申请。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所涉资金包含南通市、海门区两级财政。其中涉及到南通拨付资金的,以南通市相关政策为准。其中1-3项中创新类人才的购房补贴中涉及到海门区拨付的部分,由引进单位和区财政各承担50%。

  (三)所指企业注册地为南通市区范围内,不含金融、供电、烟草、通信运营商等中央、省属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四)首次来海时间以人才本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时间为准。

  (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2021年1月1日前引进的各类人才仍按照原相关文件执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及技能型人才购房补贴上限为5万元。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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