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我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作出征收决定;市区内的市级 以上重大项目、跨县(市、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本级进行征收的项目,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并作出征收决 定。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指定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
(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
(六)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七)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八)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九)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受理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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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税务、 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在县(市、区)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市、区)房屋征收部 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房屋征收项目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 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项目进展情况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按要求将全市房屋征收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备案。
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开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县(市、区)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上述机关和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