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大政办发〔2022〕1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促进高校毕业生留连来连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万岗计划”。实施“优师千岗计划”,面向全国择业期内优秀毕业生组织教师招聘;实施“社区工作者千岗计划”,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定向招录社区工作者。由商务、国资、金融、卫生健康、工信等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本系统高校毕业生“千岗计划”。2022年,实现全市高校毕业生“万岗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对参加“三支一扶”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医、支教、支农和帮扶乡村振兴的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各区市县(先导区)事业单位招录时,可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招录,可按有关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依托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属部门、直属单位及所属街道(乡镇)、社区(村),每年开发500个岗位,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参加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给予相应生活补贴,服务期限为2年。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受基层服务岗位集中招录限制,在各地区向市人社部门备案后,采取考核方式录用。各区市县(先导区)事业单位和社区工作者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岗位人员定向招录。(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倡导每个小微企业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按规定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长给予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月。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就业。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吸纳科研助理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六)加强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根据毕业生留连就业情况,对各部属、省属及以下在连高校应届毕业生留连就业率分别达到15%、20%后,每超出1人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在连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经费资助;对各部属、省属及以下在连高校应届毕业生留连就业率分别达到30%、40%后,每超出1人按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在连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经费资助。高校获得的资助经费中的50%可按有关规定用于相关人员的就业指导补助。本项补助暂定执行5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在连高校)
二、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七)扩大青年就业见习规模。鼓励各类企业申报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鼓励吸纳毕业生多、留用率高的见习基地申报省级、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引导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未被见习基地留用的人员,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支持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鼓励高校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高校吸纳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院校类见习,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见习期满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在连高校)
(九)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专业转换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每月不低于1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培训机构开展的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人、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在连高校)
(十一)鼓励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对职业院校选送本校教师、学生参加省级、国家级一类大赛并获得前六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成长奖励5万元、10万元。职业院校、国资、人社、教育部门要为获奖学生推荐我市的优质企业,促进其留连就业。(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才服务中心,各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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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支持在校大学生创办经营实体。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按8000元/年的标准,给予2年创业场地补贴。已享受此项补贴的大学生毕业后,补贴年限未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三)提供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3年、每年最多10万元的吸纳就业社保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资助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对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5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于1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其中,国家级大赛获奖的给予20万元资助,省级大赛获奖的给予10万元资助,市级大赛获奖的给予5万元资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
(十五)鼓励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六)提供毕业生创业补贴和担保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个人最高可贷款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贷款300万元。(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七)提高毕业生创业场租补贴标准。对租用场地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经营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8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符合困难条件和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残疾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上述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孵化器、科技园建设。对新获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补贴(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对新获批备案众创空间给予补贴(国家级50万元、省级25万元);每年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补贴60万元、30万元;每年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分别补贴30万元、15万元。(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九)打造优质创业孵化平台。对认定为市A级、AA级、AA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最长3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完善毕业生生活保障
(二十)优化高校毕业生住(购)房补贴。符合我市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1000元住房补贴,保障期3年,按季度发放。上述人员在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购买普通商品房的,除继续按规定发放剩余住房补贴外,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时,再一次性给予购房人10000元补贴(仅限一次)。市县两级财政按75%、25%比例分担,市财政先行垫付,年底通过市县两级财政结算解决,增支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一)提供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通过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形式,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不定期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房群体销售普通商品住房。(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二)减免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租金。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租住我市人才公寓,享受每租满一年减免两个月租金优惠,优惠期3年。(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三)取消毕业生来连落户限制。50周岁以下博士、硕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落户未就业的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四)发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为在连高校符合困难条件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学年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跟踪帮扶机制,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五)鼓励毕业生在连稳定就业。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稳定就业满2年的,在连高校毕业生按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紧缺工种专业的专科生4个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0.8万/人的学费补助。国内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40%;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毕业生,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国内高校毕业生在“两市一县”就业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本项补助暂定执行5年。市县两级财政按75%、25%比例分担,增支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六)给予困难毕业生社保补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符合困难条件的2022届及以后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按季度发放。本项补贴政策暂定执行5年。市县两级财政按75%、25%比例分担,增支资金通过人才资金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七)优化高校毕业生窗口服务。建设市区两级毕业生就业综合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全口径的政策咨询服务。根据毕业生需求提供“一窗通办”、后台转办的全口径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率,简化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不断线”服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八)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意愿、就业需求、学历专业、求职意向等信息,有针对性开展“1311”服务。紧盯就业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实行专人专账、结对帮扶。通过提供就业见习和基层岗位等方式,兜实兜牢就业底线。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汇聚就业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保就业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持续深入挖掘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岗位,向各在连高校精准推送。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责任部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在连高校)
(三十)营造留连就业氛围。深入开展“我爱大连,就选大连”系列活动,走进高校推介大连市情、宣讲引才政策、开展现场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大学生期许,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市委、市政府支持高校毕业生留连就业创业举措,激励更多青年学子投身大连“两先区”建设。(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在连高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