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岗位和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地不限),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热爱公安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基础知识的优先;
3、综合勤务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05年8月7日至1988年8月7日出生),综合警务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05年8月7日至1988年8月7日出生);
4、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5、退役军人、警校毕业生优先;
6、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出具学校相关证明,均可报名;
7、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色盲、无口吃、无传染病、无文身、无吸毒史、无家族精神病遗传病史等,单侧裸眼视力均应在4.8以上,或单侧矫正视力均应在5.0以上,身高1.72米以上,并且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其中体重不低于50千克,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40%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8、体能、体检和政审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3、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4、曾因黄、赌、毒、盗窃、诈骗、酒醉驾、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受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8、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后解除劳务合同的;
9、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0、国家、省、市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