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宠物饲养管理问题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同时,对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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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条例》要求宠物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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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要求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对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对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烈性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破解流浪犬治理难题。《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流浪犬只清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