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2023年十大民生项目工作要求,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2023年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2022年12月31日(含)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级别一级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对应增加422元、399元、375元、352元。
2.最低标准调整。定额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仍低于4037元/月、3813元/月、3588元/月、3364元/月(武汉市为4218元/月、3984元/月、3749元/月、3515元/月)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29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2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低于各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到对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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