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带薪年假相关问题解答汇总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确定;(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6)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7)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
答: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如何计算?
答: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该计算方法同样适用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
五、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七、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按照约定或规定来确定职工年休假天数?以及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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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八、年休假是否可集中或跨年安排?
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九、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答:(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6)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等以上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十、哪些单位应当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拒绝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何处理?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按规定执行。
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