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等有关规定,市城管局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制定了《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费用定义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从城市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不包括前端清扫保洁费(卫生费)。
(二)责任划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费款征收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范围
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为城市生活垃圾缴费义务人。包括:1、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3、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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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方式
1.城市居民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户代收或委托其他具有社会服务、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委托代收手续费,按其实际代收金额5%比例计提基础代收手续费。
2.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或办税服务场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 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由集中经营场所管理部门,沿街门店、“五小”场所、无物业居民小区、城中村等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税务、社区等部门,通过“河南税务APP”等掌上缴费渠道统一组织缴纳。
(五)管理方法
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减免措施
对四类低收入家庭,困难职工家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学校的在校学生,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适用征收学校、幼儿园、福利机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新政办〔2004〕49号)文件要求执行。
1. 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 国家机关(包括驻新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5元;
3. 生产企业、驻军每人每月1元;
4. 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0元;
5. 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6.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2元,其中早、夜市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2元;
7. 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等)、照像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8. 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9. 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
10. 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门店、商业网点、专业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