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
《渭南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7月4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以下养犬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草坪、绿化带、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便溺......
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
具体养犬行为规范明确指出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
(三)犬吠影响他人生活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贴身约束等措施,或者主动避让他人;
(六)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犬绳(链)牵引或者犬笼约束;
(七)遛犬时应当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八)遛犬时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草坪、绿化带、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便溺;
(九)不得在公共地下车库遛犬;
(十)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十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十二)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应当进行拴养、圈养且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牌;
(十三)不得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带入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使用犬绳(链)牵引并为犬只带上嘴套,或者使用犬笼约束;
(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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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医院等医疗教育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四)集贸市场、商场、餐厅、娱乐等经营场所;
(五)设有禁止标识的景区、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之外的场所,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识。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第二十七条 禁止犬只进入的景区、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犬只禁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