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计算,依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行政规章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容积率计算。襄阳市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容积率是指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容积率计算,符合本规则所列情形的,按照本规则执行,其它情形按照《襄阳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建筑结构层按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1.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超过5.8米时,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当层高大于5.8米且不超过8米时,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容积率,以此类推。跃层式住宅的客厅及与客厅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的通高部分不超过上空层套内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高度不超过两层的,不受本规则限制。
2.办公(含科研办公)、酒店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5米且不超过6.7米时,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当层高大于6.7米且不超过8.9米时,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容积率,以此类推。
3.独立设置的商业街铺、居住区内的配套商业建筑首层结构层高大于5.1米且不超过7.3米时,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7.3且不超过9.5米时,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容积率,以此类推。二层及以上结构层高按照4.5米进行控制,以此类推。
4.住宅、商业、办公、旅馆等建筑门厅、大厅、中庭,办公和旅馆的展厅、会议厅、宴会厅、多功能厅,大型商业综合体、独立设置的大型卖场、影院、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类建筑,以及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层高结合实际功能需要确定。
第六条 工业厂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需要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办公形式的工业厂房应按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筑坡屋顶的按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
1.坡屋顶空间与建筑顶层采用实体楼板分割的,其结构楼板封闭,检修口设于公共部位(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没有门窗等可出入的其他开口,且坡屋顶空间内未设置非承重结构墙体分割的坡屋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坡屋顶空间与建筑顶层未采用实体楼板分割的,结构层高按照该层底板结构面层至坡顶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 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设备层与避难层合并设置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标准层结构层高。
第九条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的避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地下室顶板高度不超过室外地坪1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临城市道路的商业地块以最近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
项目基地内地形地势高差较大,利用原始地形建设的地下室,至少三面埋于地下(地下室顶板高度不超过室外地坪1米),其功能为停车库、设备间,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仅能通过公共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且没有完全埋于地下的一面不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一条 低、多层建筑设置的地下室,通过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不超过1.8米,连续长度不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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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将建筑物架空层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时,架空空间连续集中,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架空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高层住宅底层架空,楼栋数不应小于50%,该比例内的架空楼栋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结合底层设置的公厕、消防控制室用房外整层架空,结构层高不小于3.6米,与周边道路、景观等公共空间直接连接。超出50%比例之外的高层住宅及多层住宅底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
2.公共建筑底层架空空间不小于150平方米,结构层高不小于3.6米,其中商业、商务等出让用地上的底层架空空间须全天候对公众开放。
3.高层商业、办公、科研、创新型产业建筑利用塔楼中间楼层作为架空空间,其面积不小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且结构层高不低于标准层结构层高。
第十三条 作为交通联系功能的室外风雨连廊符合下列情形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居住类项目中用于连接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方便居民休闲或出行,宽度不超过3米的风雨连廊;
2.文教体卫项目中将相互独立的建筑物、或将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宽度不超过6米的风雨连廊。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在公共部位设置的共享平台,其挑高高度不小于三个标准层层高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19号)执行。
第十七条 老旧小区新建地上立体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新建商业、市场、工业、物流仓储项目中地上立体车库超标准配建的停车位,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利用建筑物屋面设置的停车位,不适用于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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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住宅开发地块配建的,非独立占地地块上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对于无移交政策开发单位愿意整体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管委会的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九条 阳台符合下列要求的,按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
(1)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
(2)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3)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4)不得占压室内空间,进深不得大于相邻基本功能空间进深的50%。
2.非住宅阳台
(1)与房间相连的阳台,单个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2)自然层阳台水平投影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0%。
第二十条 露台因屋檐造型需要设置有局部顶盖,若顶盖挑出宽度超出露台进深1/2,或顶盖挑出宽度≥2.1米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一条 飘窗符合下列要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否则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允许设置飘窗,其他空间不得设置飘窗。非居住类建筑不得设置飘窗。
2.飘窗须突出建筑外墙,下部没有楼(地)板延伸,两侧没有结构柱或剪力墙延伸。
3.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超过0.8米,结构净高<2.1米。
4.飘窗不得挤占室内空间,空调室外机搁板应设置于其下部或水平方向的非飘窗区域,不得设计不合理的造型挤占空调外机搁板设置空间。
第二十二条 设备平台符合下列要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住宅建筑设备平台:
(1)单套住宅(含公寓式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
(2)单套住宅用于放置中央空调外机的集中设备平台,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每户只限设置一个且不得同时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
2.非住宅建筑设备平台:
(1)非住宅建筑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分散式设备平台进深不大于0.8米。
(2)非住宅建筑用于放置中央空调外机的集中设备平台,其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100,且不得同时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
第二十三条 建筑公共部位突出建筑外墙的花池,无围护结构且其底板标高与相邻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其中住宅建筑花池进深不超过0.8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否则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骑楼底层的公共开放空间不计算容积率。
1.临城市道路、步行街设置且形成宜人尺度的连续公共空间;
2.骑楼地坪与相邻人行道平顺衔接,地面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敷设标准;
3.仅有结构支撑无围护设施,全天候对外开放。
第二十五条 当容积率计算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形时,经专家论证、规委会审议后,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发布容积率计算规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均按本规则执行,建设工程方案已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的项目可按本规则执行。
术语解释:
政策解读:
政策来源: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rzygh.xiangyang.gov.cn/zwgk/zc/zcfg/xxyx/202302/t20230228_31541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