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了两个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8/10万、3.0%、3.8‰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0以下,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细化了十六项任务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处罚规定。
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2.健全完善人口服务体系
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服务机构,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落实生育异地通办制度。
3.加强人口监测分析
落实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健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
4.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0至6岁儿童残疾筛查,健全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
5.优化生殖健康服务
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加强生育咨询指导。
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6.全力保障孕产妇健康
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广泛普及妊娠风险防范知识。
打造市域“云上妇幼”信息化平台,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7.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
推进开展0至6岁儿童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服务。
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8.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鼓励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
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8.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发放托育补贴。对选择按照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备案托育服务机构送托的,根据实际送托月数,按照二孩、三孩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400元的标准为婴幼儿家庭发放补助。
发放托位补助。对2023年、2024年、2025年新建扩建、改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成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于当年投入使用并依法备案的每个新增托位,分别按照2000元、1500元、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
8.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发放示范补助。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对2023一2025年期间被评为市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个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
推进家政企业培养托育人才,鼓励从业人员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依法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依法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
培育托育服务行业东营特色品牌。
9.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债建设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可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社区托育服务机构。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以及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
9.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管、托育等照护服务。
支持“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鼓励同步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发展家庭托育点,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10.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监管
各类托育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防疫安全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相关工作。
10.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监管
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加强托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11.降低生育成本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1.降低生育成本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不低于1500元,三孩不低于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80%,三孩不低于90%。
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程序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支持范围。
12.降低养育成本
对符合县区 (市属开发区) 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
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推送就业信息等公共服务。
13.降低教育成本
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持续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
全面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午餐、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
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家庭负担。
14.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4.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把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通过安排启动资金和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信息服务、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经济收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经济地位。
15.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育关怀行动。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养老相关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15.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
逐步完善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意外伤残死亡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疾病身故保险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制度,提高特殊家庭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6.做细扶助关怀工作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护、精神慰籍和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服务。
开展“暖心行动”,建设管理规范、活动经常的“暖心家园”。
建立定期巡访制度。
三、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立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工会、团委、妇联、计生协会、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建管理、农业农村、商务、统计、医保等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2.动员社会力量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及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和能力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公益活动。
开展儿童友好城市、活力发展城市建设。
3.筑牢基层基础
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态修订机制,充实生育关怀、优生优育、家庭健康、婚育文明等内容。
强化基层服务队伍培训和能力提升。
4.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和解读。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新型婚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