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为支持职工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减轻职工贷款首付资金压力,单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55万元。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新市民”等低缴存群体购房贷款、多子女家庭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答:(1)聚焦“新市民”等群体刚性需求,对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低缴存职工,其最低贷款额度上限由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让更多的低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
(2)我市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原可贷额度基础上最高上浮20%;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家庭,申请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0元/年,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多孩家庭的住房支持保障作用。
三.在外省市务工、就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淮购房置业,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在我市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可选择我中心所属网点就近办理。
四.一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中心,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分中心,在办理贷款时,是否能同时划转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答:目前,市中心与寿县分中心、凤台分中心、毛集分中心已实现跨网点办理,淮矿分中心的数据迁移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预计5月1日可完成整合测试,届时将实现全市“一网通办”, 切实减轻借款人家庭还款压力。
五.目前我市是否支持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
答: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降低交易成本,我中心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力协作,有序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职工如有需要,可申请办理。
六.我市“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哪些特点?
答:(1)我市“商转公”贷款采取“先还后贷”、“以贷冲贷”两种方式并行的模式,职工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办理。
(2)“先还后贷”, 即符合条件的职工以自有资金将原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后,持相关资料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中心将转贷资金发放至指定账户。此种方式支持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所有银行的“商转公”贷款。
(3)“以贷冲贷”, 即符合条件的职工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中心将转贷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的同时,职工以自有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原商贷银行注销抵押登记。 原商贷银行是我市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的,可选择办理。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通商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 等10家。
七.“商转公” 贷款的转贷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转贷额度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商业剩余本金,并按千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原商业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应还款本金后的金额,并按千元的整数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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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办理“商转公”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商业贷款尚未结清;
(2)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商转公”贷款计划已征得商贷银行的同意;
(4)申请时能够以自有资金将剩余商业贷款本息一次性结清或将商贷余额与转贷金额差额部分结清;
(5)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配偶;
(6)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只有商贷银行一个抵押权人,且无其他抵押、查封、已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7)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8)商业贷款按约如期还款,无逾期现象。
九.为何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必须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一样,属于抵押贷款,所以确保抵押物落实是前提。要求办理“商转公”房屋产权清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能够有效管控贷款风险,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十.中心有哪些网点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我中心市本级业务大厅、寿县分中心、凤台分中心、毛集分中心、矿业集团分中心同步受理该项业务,建议职工选择与转贷房屋在同一区域的网点申请办理该业务。
十一.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能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若此类贷款办理“商转公”,则需要将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同时还清,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同一个借款人家庭就对同一套住房申请了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
十二.“商转公”贷款这一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多长,会不会很快暂停?
答: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常规提取和贷款业务资金需要,根据《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通知要求,我市对“商转公”业务进行动态调控。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或国家政策发生调整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市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预约申请制、轮候发放制等。“商转公”业务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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