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泰安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公告
尊敬的泰安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开展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要求。
二、调整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房屋所在城市(济南、泰安)首套住房贷款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房屋所在城市(济南、泰安)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三)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存在拖欠本金或利息情况的个人住房贷款,须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济南、泰安)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调整规则如下:(一)浮动利率贷款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调整后的利率最低按重定价日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最低按重定价日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不加点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最低按重定价日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BP执行。(二)固定利率贷款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固定利率贷款,客户需向我行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转换后按上述“三、(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 (三)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济南、泰安)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执行LPR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济南、泰安)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调整。
3.存在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情况的借款人,须在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后再向我行贷款经办机构主动申请调整利率。
2023年10月21日(含当日)前,客户主动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6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批量调整,调整后于当日起按照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三)集中调整后,我行仍可受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客户可赴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调整通过后于当日起按照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五、郑重提示(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0日(含)之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集中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二)调整成功后,我行将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客户,客户也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渠道查询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自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需帮助,请咨询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0538-96588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