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卖淫女,是长春女子孙曼和其母亲李虹十多年来剜不去的心结。
2005年8月的那天,未满14周岁的孙曼,在生父孙锡美的家中,和一名已退休的官员荆玉柱发生了性关系。当年的法院判决书记录,荆玉柱是其生父的女友王艳娟找来的。
起初,荆玉柱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但最终被起诉时,罪名为嫖宿幼女罪。法院审理认为,孙曼系自愿卖淫。2006年9月,孙锡美和王艳娟获刑3年。2007年3月,荆玉柱获刑5年。
孙曼说,事发时她曾喊叫,也试图反抗。事实上,这之后,孙曼还被送往两家洗浴中心当“小姐”。李虹则表示,女儿并非所谓“失足少女”。2005年,孙曼刚刚小学毕业,只是暑假到生父家待几天。
对于“卖淫女”的结论,李虹不能接受。这些年来,她折返于北京和长春之间,希望能够恢复女儿的声誉。
近日,李虹收到了最高检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其中写到,认定荆玉柱违背孙曼意志的依据不足,原审裁判认定荆玉柱构成嫖宿幼女罪并无不当。
“妈妈救救我”
18年前的事,对李虹来说宛如昨日。她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自己和女儿的噩梦,从一通电话开始。
“妈妈救救我。”2005年8月20日,李虹突然接到孙曼打来的电话,但电话那头又没了声。她赶忙回拨问电话是哪里打来的,对方的回答却是“西五马路清水洞洗浴中心”。
这句话好似晴天霹雳。按理说,这个时候孙曼应该是在生父孙锡美家里。
李虹介绍称,1996年她与前夫孙锡美离婚,女儿孙曼虽被判给孙锡美,但实际是她在抚养。家里的条件并不差,那时候就给孙曼配了手机。
“孙曼小学毕业的暑假,孙锡美说让她去他家住几天,我同意了,但我的余生,都在为当年那句‘同意’而后悔。”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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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女儿电话后,李虹立刻去派出所报案。随后民警把孙曼从洗浴中心救出。孙曼个头约一米四,出来的时候穿着一件小吊带,很害怕的样子,但她什么都不肯跟母亲说。后来,女儿回到了生父家。
李虹说,次日她又联系不上女儿了。从那天起,她拿着孙曼的照片见人就问,骑着自行车寻找女儿。
直到2005年9月2日,她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拨通了孙曼的电话。接线的是一个男孩,说“机主不在”。李虹谎称是想找工作的“小姐”。她的直觉是对的,男孩报来的地址是一家叫“新圣洁洗浴中心”的会所。
李虹再次和警察到洗浴中心找人。“但是领班的不把人交出来,我给她下跪、磕头,求她放了我女儿,不然我就要跳楼。”她回忆说。
回家后,孙曼只是一直哭,在李虹的安抚下,一直缄默的孙曼终于吐露实情。根据孙曼的说法,是生父女友王艳娟送她去了洗浴中心,王艳娟和孙锡美还威胁孙曼不能告诉母亲实情。
在去洗浴中心之前,王艳娟把一个老男人“老荆”领到孙锡美的家里,“老荆”扒了孙曼的裤子强暴了她。
李虹通过一番打听得知,“老荆”即长春市宽城区环卫处的退休干部荆玉柱,事发时将近56岁。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当年多则新闻报道都记录了此事。一则标题为《父与女友卖了女儿的初夜》报道中提到,父母离婚后,女儿常照顾父亲,过年时还把煮好的饺子送到父亲家。
当年的新闻报道。图片来源/受访者
但是本案的立案过程并不顺利。李虹介绍称,直到2006年3月15日,宽城区刑警才将孙锡美和王艳娟抓获,同年4月1日,荆玉柱到案。
从“被强奸”到“卖淫”
对于案件的侦办过程,一则落款为2006年4月1日的《抓捕经过》曾记录“荆玉柱对强奸的事实供认不讳”。
李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初公安机关是按照强奸罪立案的。但到批捕阶段,罪名变更为嫖宿幼女。之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荆玉柱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且被取保候审。
破案告知书(复印件)。图片来源/受访者
根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6年5月23日,公安局再次将荆玉柱提请检察院逮捕,次日,检察院将此案提交宽城区政法委研究,政法委当即召开了区公、检、法会议,研究后提出需补充“荆玉柱是否或可能知道孙曼不满十四周岁”的证据。
报道中称,该年6月22日,检察院以“区政法委批示为:荆玉柱涉嫌嫖宿幼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为由,再次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直到11月29日,区政法委再次研究该案,2007年1月16日,公安局再次对荆玉柱提请批捕,检察院才于1月18日批捕逮捕,并于1月26日起诉。
就这样,对荆玉柱的指控由强奸变为嫖宿幼女。
2006年9月7日,宽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孙锡美和王艳娟事先预谋,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均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3月29日,法院审理认为,荆玉柱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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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一系列经过,当时的李虹并不知情,后来她才拿到了判决书。
李虹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她认为孙曼当时并没有辨别能力。一个细节是,笔录中办案人员问孙曼,荆玉柱看上去年纪有多大,孙曼的回答是“三十多岁”。
此外,孙曼也在笔录中明确称被强迫,“上来就脱我衣服,我和他撕吧,后来也撕不过他”。但在另外的笔录中,孙曼也曾表示自己知情,王艳娟事先跟她打过招呼。李虹对此解释称,当时孙曼受到了威胁。
落款为2006年3月3日的信访答复意见显示,最初公安机关无法认定王艳娟涉嫌犯罪。图片来源/受访者
已提交新的申诉状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嫖宿幼女罪已于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废除,主要原因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资料显示,嫖宿幼女罪于1997年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曾介绍称,“20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根据刑法原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的启废,经历了18年。李虹说,这一标签,在孙曼身上也贴了18年。在她的认知中,自己的女儿是受害者,不是“卖淫女”。
“这一顶大帽子,让我女儿18年来不敢出门,不敢见生人,不能工作,精神状况极度不稳定,根本无法正常生活。”李虹介绍,如今,孙曼也有了自己的家庭,孩子也已经上小学,但她更多的时候只在家带孩子,不愿意跟外人接触。“我女儿很害怕,如果不恢复她的声誉,她丈夫家会怎么看她?”
这些年,李虹家中也经历了很多事,“父母都去世了,二婚的丈夫2018年也因癌症走了,我有个精神和智力残疾的傻弟弟,我就领着我弟弟来回奔波女儿的事”。李虹每年多次奔走于北京和长春之间,对老家的人,她只说在北京打工。她自己的身体也不好。
李虹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期间,荆玉柱仍正常领着退休工资。为此,她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直到2021年7月,她才获悉约70万元退休金已被退回。
中国新闻周刊获悉,近日,李虹的申诉请求被最高检驳回。由最高检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提到,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行为对象是否为卖淫幼女,以及是否有强迫行为。原案中,王艳娟供述孙曼同意找个有钱人,孙曼亦自述发生性关系时荆玉柱没有打她,并说“王娟(即王艳娟)告诉我,老金(即荆玉柱)来干啥,你就别动弹,我就听王娟的话了”。
通知书中还提到,荆玉柱多次供述发生性关系时孙曼是自愿的。此外,对于荆玉柱支付嫖资的事情,孙曼等人的陈述和荆玉柱的供述一致,都是完事了荆玉柱将钱给了孙曼。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荆玉柱违背孙曼意志的依据不足,原审裁判认定荆构成嫖宿幼女罪并无不当。
李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已就上述驳回申诉通知提交了新的申诉状。她的诉求仍然是,“恢复女儿的名誉,在此基础上惩处当年的犯罪分子”。
(应受访者需要,文中孙曼、李虹均为化名)
作者:陈威敬
编辑:胡克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