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消费券用户规则(2022年)
第一条 为提升大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开展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以下简称消费季)活动。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省级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本活动由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条 消费季活动期间消费者可在消费季合作平台上申领省级消费券并在该平台上使用和查询已成功申领和使用的省级消费券。通过消费季合作平台全过程管理模式,确保消费补贴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参与活动的消费者须为消费季合作平台实名注册用户并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省级消费券。
第五条 消费者在合作平台领取的省级消费券只可用于购买该平台的指定产品且不可与其他市级文旅消费券相互叠加使用。
第六条 省级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类,设10元、20元、50元、70元、150元、200元等不同面额,消费季期间每位消费者领用省级消费券额度上限为500元。通用券可用于购买山东省内的文艺演出、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定向券可用于购买定向活动上销售的产品。省级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
第七条 省级消费券为在消费季合作平台领取的电子代金券。为使更多消费者可成功领用消费券,消费者领取后须在72小时内使用(具体有效期根据券面实际标注为准),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逾期的省级消费券不占消费者个人省级消费券领用总额度。
第八条 产品销售抵扣省级消费券时,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使用省级消费券的面额不超过产品售价的20%;文艺演出类产品使用省级消费券的面额不超过产品售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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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一张省级消费券,购买单件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不可拆分为两笔及两笔以上消费。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杜绝刷单行为,消费者在同一家文化、演艺、旅游企业使用省级消费券消费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第九条 消费者无论在线上平台消费还是在线下实体店消费,在平台领取省级消费券后,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并支付。
第十条 省级消费券一经使用,系统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省级消费券自动作废,作废的省级消费券不占消费者个人省级消费券领用总额度。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省级消费券扣减部分。
第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省级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服务电话:0531-51791735。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使用省级消费券过程中出现问题均可拨打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0531-51791735)或消费季合作平台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所有。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