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行积极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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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规则
(一)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利率水平不高于相应期限LPR的,不作调整。
(二)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利率水平不高于相应期限LPR的,不作调整。
(三)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之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利率水平不高于相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的,不作调整。
三、调整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结果一致,从操作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的方式。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一)对于符合条件且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将于2023年9月25日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对于符合以下情况的贷款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通过线上(手机银行)、线下(营业网点)渠道向我行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料请咨询我行。
1.对于“二套转首套”的贷款,由客户提供佐证材料,重新认定通过后,再进行利率调整。
2.对于执行人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即未进行LPR定价转换的贷款),经客户申请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利率调整。
3.对于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经客户申请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利率调整。
4.对于积欠本息的贷款,客户归还相应积欠本息后,再进行利率调整。
5.对于其他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贷款,客户提出申请后,我行将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办理。
四、温馨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可在2023年9月20日(不含)之前向我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
(二)批量调整后,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于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我行申请撤销。
(三)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更新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五)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六)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联系我行办理。
我行将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做好本次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详询我行或拨打96262客服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