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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岁女童被狗咬伤肾部并骨折住进重症监护室,肇事狗仍未找到,小区邻居:不敢带娃下楼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16 21:09:52
The Beginning

极目新闻记者 杜光然

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市一2岁女童在小区被狗撕咬致肾挫裂伤、肋骨骨折,在医院接受治疗。截至当天下午4时许,涉事犬只还未找到。该小区的居民表示,大家感到忧心,现在都不敢带孩子下楼。


涉事小区 (来源:红星新闻)

视频显示,小区楼下的草地上有一黑一白两条狗,其中黑狗扑倒了一女子和她带的孩子,并不停撕咬躺在地上的孩子。边上大人一边驱赶,一边大声呼救,孩子被撕咬时间长达40余秒。

事发后,女童第一时间送医治疗,黑狗咬伤人后溜走,民警已到事发小区排查。

“咬人的狗体型很大,但毛发很干净也很肥,应该是家养的。”事发小区的业主告诉记者,被咬伤的女童今年2岁半,是自己的邻居。涉事狗已经逃脱,狗主人迟迟未现身,大家感到忧心,现在家里有小孩的都不敢带孩子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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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下午4时许,极目新闻记者来到女童就诊的医院,了解到她已完成手术,被送到监护室接受进一步治疗。

在医院的儿科重症监护室(PICU)外,女童的家长正焦急地等待。女童的母亲表示,咬人的狗暂时还没找到,她自己也受伤了,但只是皮外伤无大碍,她现在非常关心孩子的情况。


监护室门外,众人焦急等待

涉事小区的物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也赶到医院对家属进行安抚。物业人员向家长表示,公司会先行垫付医药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也表示,家长有困难可以提出来,他们会尽力帮助。

据红星新闻报道,当地警方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16日下午5时许,崇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极目新闻)

延伸阅读

女子路边逗狗遭撕咬满脸是血,律师:若未拴绳狗主人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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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江苏盐城滨海县一女子逗摸路边的狗,反被其扑倒遭撕咬。附近商户表示,女子面部受伤严重,满脸是血。7日下午,滨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民警正在调查处理此事。

监控视频显示,10月6日下午,一名女子带着小孩走在路上,遇到路边一店铺门口的一条狗,于是蹲下抚摸,狗身上疑似未拴绳。突然,这条狗猛烈撕咬女子,女子倒地尖叫,旁边的店员见状立刻上前将狗驱赶。记者联系了视频发布者,暂未得到回复。据了解,此事发生于江苏盐城滨海县。7日,附近一商户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条狗疑似是附近店家的,平时很少见它拴绳,商户们见到它都会绕行。事发时,他在现场看到了这一幕,女子面部受伤严重,起身时已经满脸是血。

据时间视频报道,狗主人称这条狗性格很好,平常不咬人,应该是女子逗它才咬人的,后续他会进行赔偿。

滨海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此事已接到报警,民警正在调查处理。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若狗主人没有拴狗,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女子在未经狗主人同意也不了解狗习性的情况下,私自蹲下摸狗,构成“重大过失”,但还没有到达“故意”的程度,因此狗主人的责任不会因女子的过失行为而减轻。实务判例中,“故意”挑逗狗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如果狗是被拴着的,即狗主人对狗采取了安全措施,那么双方责任认定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者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这样的话,对于该女子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狗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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