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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山东博士(2023山东博士点申请)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21 11:39:34
The Beginning

  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生活补助领取条件

  (一)博士生活补助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自2019年7月1日(以博士毕业后首次在山东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后,以博士身份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发放范围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范围,且签订合同时年龄在35岁及以下(不到36岁生日)。

  3.已全职在岗工作满1年〔自签订合同时间或距上次申领时,至2023年10月15日〕,且已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在山东省内缴纳社会保险。

  除具备上述全部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为节点的前3个年度;如签订合同时当年度名单已公布的,含当年度)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Nature Index自然指数机构排名,符合任一年度、任一名单即可)的博士毕业生。

  2.曾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正式教学、科研职位(包括且不限于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博士后等)。

  限项要求:博士生活补助与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与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补贴,或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

  1.自2020年2月24日起进入(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站时间为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发放范围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乡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基地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截至2023年10月15日在站时间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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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近三年(以申报人进站时间为节点的前3个年度;如进站时当年度名单已公布的,含当年度)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符合任一年度、任一名单即可),进站身份可不受限制,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为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博士毕业院校不受限制,进站后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在站期间正常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下列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1)进入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的;(2)省内用人单位员工辞职6个月内又以“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身份进入原用人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3)对国内首次入站,进站身份为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站期间进站身份变更为“在职人员”,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4)在“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等博士后派出项目派出期间的;(5)已纳入“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的;(6)出现其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情形的。

  对到省内乡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住所位于乡镇及以下区域)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取消进站身份限制给予补助。

  限项要求: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与博士生活补助不能同时享受,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范围、未满补助年限的,暂不列入申报范围;与“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在站生活补助不得重复申报;已享受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的人员,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三)博士后出站留(来)鲁生活补助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或近三年(以进站时间为节点的前3个年度;如进站时当年度名单已公布的,含当年度)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名单参考:“泰晤士高等教育THE”“QS”“U.S.News”世界大学排名、Nature Index自然指数机构排名,符合任一年度、任一名单即可)的博士毕业生。

  2.2020年2月24日以后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含分站)正常出站,申请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

  3.期满出站(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出站时间为准)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发放范围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申请时已全职在岗工作且已通过所在用人单位在山东省内缴纳社会保险。

  限项要求:入站前已在鲁工作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已申请或已纳入博士生活补助或“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出站留(来)鲁企业工作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列入补助范围;已享受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的人员,按照就高享受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2023年度山东省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标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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