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妇幼保健院停车收费标准
一、基本情况
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停车场、妇幼保健医院(襄城和樊城院区)均由医院后勤部管理,采取人工值守方式营运。具体情况如下:
襄阳市妇幼保健院(樊城院区)停车场位于春园路12号,女贞路和春园路交叉口,占地面积1241㎡,车位数66个;襄阳市妇幼保健院(襄城院区)停车场位于襄城区檀溪路35号,占地面积860㎡,车位数15个。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申请情况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向我委提出了关于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请示,我委正式受理定价申请。
(二)停车场现场探勘情况
我委2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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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有巡检人员定期巡检;
4.计费设施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定价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为: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委有定价权。
2.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停车场、妇幼保健医院(襄城、樊城院区)停车场符合上述规定,应纳入政府定价。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按照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原则。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停车场、妇幼保健医院(襄城和樊城院区)停车场通过采取规范使用、合理定价等手段,保证医院配套停车场的专属性,有效缓解患者“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停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
三、收费标准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差别化停车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拟定以下收费方案。
(一)停车收费标准方案
1.小、中型车4小时以内收费5元,4-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限额20元。
2.大型车4小时以内收费8元,4-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限额25元。
3.停车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4.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二)优惠减免政策
1.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个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过4小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4.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收费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执行时间。拟定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日。
五、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襄阳市襄城区铁佛寺路57号(原襄阳市广播电视大学院内)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科(邮编:441021)
(二)联系电话:0710-3604787
(三)邮箱:535575839@qq.com
本文来源:襄阳发改委
网址:http://fgw.xiangyang.gov.cn/zwgk/zc/gsgg/202310/t20231027_34373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