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通知》提出,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24410元、118250元、11225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0740元。
2、《通知》明确,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1800元。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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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知》明确,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4、《通知》还要求,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