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500元罚款;禁止燃放对象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禁燃范围:
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全区域;柴桑区城区东至沙城工业园与赛阳交界处、西至通江大道、南至杭瑞高速、北至赛城湖岸线以内区域(含现八里湖新区部分范围);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含市中心城区原濂溪区禁燃范围海会镇)等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