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扣除范围: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婴幼儿(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父母每月各扣除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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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个子女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学历教育支出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所段,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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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父母每月各扣除标准的50%。
注意事项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由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扣除标准: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3000元/月(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定额扣除),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
扣除方式
独生子女:本人扣除
非独生子女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