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资助对象及方式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提供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学费,在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适用范围
高校学生范围包括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三、资金来源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注意: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四、标准及年限
1. 本专科生每年最高12000元
2. 研究生每年最高16000元
3.学费补偿或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较高者执行,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或代偿。
4.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5.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五、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六、学费补偿、代偿和减免的年限计算
1.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2.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或代偿年限,分别按照相应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3.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应征入伍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执行学费补偿或代偿。
4.中职高职连读学生的学费补偿或代偿年限,按照高职阶段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七、申请与审批
1. 在线填写《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 学校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 学生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 学生寄送《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八、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并及时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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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偿还全部贷款后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九、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程序
1. 学生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十、资助资金不足偿还贷款的处理
学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十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
学生自行偿还贷款后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十二、资金拨付和管理
1.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拨付。
2.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
3.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高校,高校应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4.高校需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审核和备案。
5.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接受监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十三、管理与监督
1.对因个人原因、违法犯罪等导致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级机关需通报情况,已补偿的资金需收回。
2.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需经审核确定。
3.各部门和高校需认真审核学生的入伍资格和资助资格,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