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与男子相约离婚发生性关系,觉得男子能力一般后提分手被强奸)
背叛婚姻发生婚外情也这么理直气壮的!实在没办法理解这类人的思维逻辑,这起强奸案的起因谁也想不到竟然是如此草率与荒唐。
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一女子,两个均觉得婚姻已没有了新鲜感,想着另觅新欢,于是两个约定一起离婚,随后女子到了男子所住之处与男子同居,才过没几个晚上女子不但觉得男子长得丑,那方面表现还很一般,于是反悔当初一起离婚的约定,男子却不甘心,他竟然声称:“感情的事情怎么能这么不上心,说反悔就反悔呢?怎么可以这么渣?”
随后他的一波操作直接就把女子给惹毛了,女子愤怒之下报了案,当民警到了把两人带回派出所了解前因后果,当场把民警的三观都震碎了。
(案件来源:靖安人民检察院)
女子与网友同居几晚就反悔 示例图/图文无关
案情重现:
25岁的男子小张,结婚也才没两年,竟然就觉得婚姻生活很乏味,他觉得自己这段婚姻开始得太过草率了,这心态慢慢地开始变得不稳定起来,整天都在网上某交友软件上闲逛,寻找“知心人”互诉衷肠。
就在2021年的某一天小张又到某交友软件上寻觅“知心人”,没想到他认为的缘分竟然再度来临,结识了差不多年纪的李女士,两人初步沟通感觉比较合拍,于是互相加了微信友准备再深入地进行了解,两个互相加为好友后开始聊了起来,他们都向对方谈起了自己的婚姻状况,这一聊却让双方大有相见恨晚之感,他们发现对方的婚姻观与自己是高度的吻合,并且双方都觉得目前的婚姻并不适合自己。
这一来二往的每天从早上聊到晚上,两人慢慢地聊出感情来了,逐渐觉得对方才是自己要找的那个人,他们一致认为,趁年轻还有选择的时间和机会,为了不错本应属于自己的幸福就应该勇于作出取舍,跟现在的婚姻作一个了断,他们一致约定,要不一起向自己的老公/老婆提出离婚,然后两人再一起结婚吧!
这两个人脑子也够清奇的,这不算草率吗?但他们却觉得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
很快两人就在网上确定了恋爱关系谈起了恋爱,随后李女士觉得时机成熟了两个人也应该奔现了,于是她找了个理由向丈夫撒了个慌要去外地一段时间,直接就跑小张这来了,小张也是与妻子两地分居的状态,所以李女士直接与小张一起同居在了出租房里。
见面的第一个晚上,两个自然而然,毫无悬念地发生了性关系,两个人以情侣的身份开始了同居生活,开始那么几天两个还是觉得蛮新鲜的,两个人的激情让双方暂时忘记了婚姻的乏味,也享受了几天。
李女士与网友奔现当晚就发生关系 资料图/图文无关
但是好景不长,没过几天李女士发现小张的表现越来越差劲,等自己的激情消退之后,发现小张并没有自己想像的那么好,性能力还比不上自己现在的丈夫,样子也长得有点丑。这个也就不说了,在三观上其实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相处的时间一长这些问题就全暴露出来了,她开始意识到自己过于草率了。
没多久两个人还因此一些小事就吵了起来,最终李女士直言双方其实并不适合向小张提出了分手,她要回去了。
没想到小张却比较固执,他认为李女士是在与自己斗气,是在无理取闹,他不同意与李女士分手,于是两人一言不合吵得不可开交,李女士收拾好行李就要离开,小张却一把把李女士的行李扔回房间,把李女士推进房间后直接把门给锁了把李女士囚禁起来了。
他对李女士说:“你对待感情怎么可以这么不负责任,说反悔就反悔,太渣了。”
他这脑回路实在让人费解,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怎么在他这里还冠冕堂皇起来了呢?
小张把李女士锁在房间里面后,不管李女士在里面怎么说怎么骂怎么哀求他都无动于衷,他认为李女士只是一时想不通而已,并且他也不甘心就这样让李女士离开自己,他觉得自己已经爱上李女士了。
实质上他只是犯了所有男人所犯的错,他只是在生理上还依赖着李女士而已,但失去了理知的小张根本就意识不到这一点。
他甚至还荒唐地认为夫妻吵架很正常,“床头吵架床尾和”,好好地再发生两次性关系,这两个人的关系自然就会缓和了!
于是他走进房间里,直接就把李女士按倒在床上,不顾李女士的反对,强行与李女士发生了性关系,这一回李女士对小张完全失去了兴趣,甚至心生厌恶。
李女士这时已经很清楚,她感觉到这个小张心理有问题,是不能与这种男人在一起生活的,她冷静下来心生一计,假装向小张认错,与小张重归于好,小张信以为真,再次把李女士给放了出去。
重获自由之后,李女士趁机偷偷拔打了报警电话,小张事后因害怕而逃跑了,第二天迫于压力而投案自首。
但到案后小张还不认为自己有错,对民警说他与李女士是真心相爱,两人虽然还没有离婚,但都约好了一起离婚共同生活,他并没有强奸李女士,都是自愿的。
当然警方并不会听取他的一面之词,经过现场勘查,双方口供取证,最终确定小张涉嫌强奸而被提起了公诉。
我们先暂且不谈论小张与李女士的道德品行问题,回归到法律上来,小张的行为涉嫌强奸是如何断定的,其法律依据又是怎么确定的呢?另外小张除了涉嫌强奸外,还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呢?
强奸罪:
《刑法》规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未得到妇女主观上的意愿同意而强行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状态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本案事情很清晰,证据也确凿,小张在未经李女士的同意而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这已经从双方供述得到统一认证,并且在李女士体内获取到小张存留的精液,性交行为已经具体完成,因此小张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无疑。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非法拘禁通俗地解释就是,在主观上故意扣押他人,让他们在特定的一个场所里面无法外出,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如同本案的李女士,被小张强行锁在房间里面,李女士完全与外界失去了联系,走不出那个房间门。
构成本罪的要件是:第一,被害人在主观意识上意识到自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第二,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具体的人身自由控制,第三,拘禁他们具有违法性。
本案事实:本案中小张得知李女士要离开而心不甘,随即把李女士反锁于房间里面,禁止李女士外出,李女士意识到小张在处理两性关系中存在很大的心理问题,也意识到自己已经被其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迫于无奈在与小张发生性关系后假意讨好屈服,争取重获人身自由的机会,在这过程中,小张在主观上有意控制李女士的行动自由,其行为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例如被限制方本身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被强制拘留等待执法人员执法),因此小张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此时,小张仅仅只是为了控制李女士的行动自由,而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对李女士实施强奸,那么小张将会面临数罪并罚的局面,因此就要判断小张拘禁李女士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也就是说如果小张反锁房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限制其离开,更是要打算与李女士发生关系,那么此时反锁的房门,就是一种性侵的手段了,对此就不需要再单独进行论罪了,而是直接在性侵的犯罪中惩处即可。
因此按这种推断,小张的行为最终是按强奸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但小张也存在量刑从轻的情节,案发后第二天小张主动投案自首,最后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对李女士进行赔偿获得了李女士的谅解。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由此,小张会有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但是一经确认小张起初拘禁李女士并不是为了强奸,那么将面临拘禁罪与强奸罪的双重处罚,但居于拘禁情节较轻,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也就是说小张即使存在量刑从轻的情节,与拘禁罪所量刑相抵,很大可能还是要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说几句题外话:
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蛋”,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往往都是内因而引起的,从两人的行为来看,对待婚姻的态度,三观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可以说是三观不正。
但是两人却不从自身找原因,并没有回归到婚姻本身,积极地做自我反省好好经营婚姻,却选择消极的方式进行逃避做出对待婚姻不忠的事情来,甚至藐视法律做出犯法之事。
最终小张将面临刑事处罚,终身留下案底,同时他们的婚姻也将岌岌可危,不知该如何面对自己的家人了,本来可以好好生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却落的这样一个结局,未免太悲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