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禁售、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城关镇城区禁放区域:东侧为环城东路及附近自然村落,西侧为宝汉高速千阳出口匝道附近自然村落,南侧为千陇南线公路城区段附近自然村落,北侧为G344国道附近自然村落,涉及东城社区、西关社区、西新区社区和千川村8-9组、新民村1-5组、城内村1-3组、西关村1-8组、侯家坡村1-3组、段坊村1组、冉家沟村1-4组、惠家沟村1-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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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含三级)全县域内禁放。
二、限放区域
除上述规定禁放区域以外,千阳县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三、禁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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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阳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期间全县范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限要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年全时段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春节、元宵等法定节假期间,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期间,全县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处罚依据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千阳县公安局:0917-4241972或11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0917-4241273
千阳县住建局:0917-4241061
千阳县市场监管局:0917-4241075
千阳县应急管理局:0917-4245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