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分类或要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到,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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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若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建立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
关于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及误时投放的处理。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
关于监督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指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依法确定,并履行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职责。
经营者应限制一次性用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者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此外,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不得主动、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逐步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鼓励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购物袋等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逐步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编制袋、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
意见征求中
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案审科(邮政编码:528000);
传真:0757-82553516;
电子邮箱:fscgzfjfg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