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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事故实习生被建议追刑责背后:19天未消除的隐患和层层失守的监管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6-04 21:10:29
The Beginning


事故现场画面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引发关注。报告中,项目部实习生王某某被指对该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并被建议追究刑责。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历城区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一工段施工时发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调查报告称,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警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施工开始之初已有隐患,此后虽然相关人员多次指出问题,但隐患持续19天始终未被排除,直至事发。根据调查报告,实习生王某某被指涉嫌犯罪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最后一环,即其未第一时间送达停工令。调查报告称,停工令在2023年12月29日晚制发,王某某被安排送达给相关公司,由于王某某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相关公司。而事故正是发生在次日上午9时33分。


事故现场坍塌前 图源:《调查报告》

实习生王某某是否应该负主要责任以至应被追究刑责引发讨论,有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并不限定于特定身份,无实习生与正式职工之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主体。王某某作为实习生,其职责和影响力可能有限,在责任的具体界定上,需要考虑实习单位是否对实习生进行了充分的培训和指导,特别是其是否能承担关键职责和处理重要文件等。

未签合同的施工队

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相关单位分别有:中电建生态投资发展(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生态公司),项目发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投资公司),项目总包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山东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丞达公司),项目分包单位。

这些公司是如何参与到项目中来的?

根据报告,2023年1月,济南市水务局与青岛投资公司等9家公司签订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合同,并约定青岛投资公司等公司在济南市设立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2023年4月,青岛投资公司等11家公司成立济南生态公司,负责该项目实施。2023年3月,济南市水务局与恒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3年12月,青岛投资公司与丞达公司签订该项目某标段分包合同,丞达公司授权王良法作为公司在该标段的负责人。不过,该标段并不包括事发工段。

事发工段为山大南路(闵子骞路—二环东路)工段,属于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四工区,青岛投资公司承建该工区,并成立了四工区项目部。

根据调查报告,2023年12月初,在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四工区项目部将山大南路(闵子骞路—二环东路)工段交由王良法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延续王良法作为丞达公司负责人进行管理(王良法未得到丞达公司法律授权)。该工段均纳入四工区统一管理,王良法安排付士财作为联络人与四工区项目部联络、路旭英作为技术员组织现场施工作业。

隐患持续19天直至事发

根据调查报告,施工人员开始开挖作业不久,施工现场已有局部塌方,此后安全检查多次提醒。但从12月11日起至事发,隐患始终未排除,至少持续了19天。

2023年12月8日,王良法安排路旭英召集人员、机械开始对事发工段进行探坑开挖作业,采用槽钢进行支护。

2023年12月11日,四工区项目部在对事发工段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已发生局部塌方,沟槽开挖深度在3.29米~3.53米,按设计要求沟槽深度大于等于3米、小于等于5米时,采用内支撑式拉森钢板桩进行支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支护方式;12月12日前施工队伍向四工区项目部上报专项支护方案,12月13日前完成现场支护。四工区项目部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告知王良法。因天气原因,施工现场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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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此后直至12月29日,相关人员反复提醒支护安全问题。

2023年12月18日,王良法安排人员将现场支护方式改为钢板支护。四工区项目部以事发工段市政道路施工沟槽深度超过3米,支护尚未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造成基坑塌方为由处罚2000元。

2023年12月19日,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夏峰组织对事发工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支护不规范、支护需加强的问题,并以《大明湖排水分区安全文明与质量专项检查表》的形式告知济南生态公司片区负责人蔡文华、恒信公司监理工程师张锐、施工队伍技术员路旭英。

2023年12月27日,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刘江、夏峰组织对事发工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现场坑边支护存在问题,并以《大明湖排水分区安全文明与质量专项检查表》的形式告知济南生态公司安全员肖冻冻、恒信公司监理工程师张锐、施工队伍技术员路旭英。

2023年12月28日,四工区项目部组织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在事发工段发现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安全总监孙建一当日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载明现场基坑深度3米存在坍塌隐患,按支护方案用钢板进行支护。路旭英签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张锐在巡查中发现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中存在的沟槽支护施工与设计方案严重不符,多次口头警告未整改的问题,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怀伟就山大南路沟槽施工与设计严重不符,未按照监理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原因,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由四工区项目部质量员(实习生)王某某签收,要求12月29日下午暂停山大南路沟槽开挖施工,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支护,建立安全支护体系,在安全支护体系建立完之前不得私自进行施工。

停工令并未在当天下午发出。据调查报告,29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慧超、生产经理耿伟、安全总监孙建一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耿伟签字后安排王某某送达给丞达公司。由于王某某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

2023年12月30日7时许,路旭英根据王良法安排,组织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作业内容。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开始进行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进行作业。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监管层层失守和被建议追刑责的三人

调查事故报告对20余人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建议对3人追究刑责,他们分别是施工队技术员路旭英、四工区项目部实习生王某某、施工队负责人王良法。其中路旭英已被检察机关批捕、王某某已被警方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上图为坍塌后的事故现场

报告称,路旭英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某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良法作为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调查报告建议对8名公职人员进行政务警告、诫勉、书面检查、谈话提醒等处理;建议历城区应急局对10名有关人员处以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的罚款。另有7人被建议由涉事公司按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调查报告建议历城区城管局对恒信公司处三十万元的罚款,历城区应急局对青岛投资公司处一百一十万元的罚款;责成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安委会办公室。

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称,施工作业过程未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沟槽支护存在严重缺陷,无法达到支护需要,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在事故发生前,项目部及监理人员多次发现沟槽支护存在问题,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现场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但相关人员未对事发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组织有效整改,造成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此外,重要停工指令制发后,项目部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施工队伍,导致现场施工继续进行。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习以为常,相关管理人员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项目建设组作为该项目的直接监管单位对事发工段2次进行检查,均发现支护存在问题,并要求进行整改,但未形成闭环及督促落实,未能真正引起施工单位重视,造成2次检查均发现相同问题,事故隐患长期存在。行业主管部门排水主管处室对项目检查也未能发现事发工段存在的问题,造成部门监管层层失守。

THE END

TAG:工段  工区  实习生  施工事故  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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