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改善城市既有住宅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物字〔20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一般不应少于4层)多业主住宅。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必须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得降低原建筑安全水平和消防要求。
(三)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使用业主按35元/平方米补交,专项用于电梯维修和电梯设备更新改造。
(四)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责任主体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同意电梯加装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电梯加装后,电梯共有人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二)街道(镇)应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等工作,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搭建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协调化解业主间矛盾纠纷,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加装电梯过程中,电梯加装企业、设计、施工单位及申请人、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及时向镇街反映,镇街应当依法处理或积极予以协调。
(三)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技术论证,负责加装电梯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必要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进行检测,参与技术论证、方案制定。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负责。
(五)电梯安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六)监理单位负责加装电梯项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七)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承担维保和应急救援责任。
(八)受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四、实施程序
(一)意见征询。有电梯加装意愿的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具体方案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意见。表决前应当通知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具备启动条件。对个别有异议的业主,可通过街道牵头组织协商,妥善解决问题异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达成协议。实施主体应当组织使用电梯的业主就加装电梯事宜达成下列书面协议:
1.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
2.加装电梯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
3.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相关费用的分摊方案;
4.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和补偿方案等;
5.其他协议。
(三)方案编制及公示。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含加装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梯选型配置、后续使用管理等内容),并在拟加装电梯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1.公示内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签名表或者书面协议),加装电梯方案及其它有关情况说明。
2.异议表达: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向异议人解释答疑,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纳入加装方案,对方案进一步优化。
3.公示结果报告:公示期结束后,公示人即可形成公示结果报告,对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向街办寻求调解帮助。对公示过程,街道、社区应当主动参与,并对过程和公示结果进行取证。
(四)工程手续办理。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各地应积极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可加装电梯的明确意见。
1.规划审查意见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意见,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公示结果报告;
②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提供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版);
③申请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版)、授权委托书(代理申请人需提供)及承诺书(提供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版);
④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图,可根据实际需求包括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2套,同时提供设计文件的电子格式(CAD)文件;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到各县市区购买服务的图纸审查机构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意见;
②根据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要求报送各专业设计图纸(涉及改动原主体工程的,需提供原有工程的鉴定报告);
③建筑物原始勘察报告(无原有工程勘察报告的,需提供加装电梯范围内的勘察报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章的主体工程竣工图(无主体工程竣工图的需提供原设计图);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告知备案申请表;
②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意见(实施“一窗受理”的,不再提供);
③施工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④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⑤提供图审机构盖章的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五)施工管理。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对加装电梯质量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六)竣工使用。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加装电梯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投用前,实施主体应当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合同。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应当在电梯投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该资料存入档案。
(七)维护管理。电梯加装后,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支持电梯制造、安装、维护企业与社区组建加装联盟,完善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鼓励推广利用维修资金增值部分或者广告、公共收益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新模式保险,探索电梯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险”,为电梯后续运行管理提供保障。
五、资金筹措
(一)业主自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资金由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协商承担。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二)社会参与。鼓励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探索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电梯加装新模式,并主动提供电梯加装报批、施工及运维服务。引导有资质、有信誉、口碑好的电梯企业在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研发推出满足需求、成本适当、安全可靠,适合既有建筑加装的电梯产品和技术。
(三)政府支持。对我市中心城区的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符合《实施细则》加装条件,在《实施细则》实施期限内经审批加装并完工的既有住宅电梯项目,政府按每部电梯不高于1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先建后补。具体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等,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制定的补助资金政策为准。各县市及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补助资金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级建立市级指导、县级推进、街道落实、居民实施的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属地责任。要结合实际,摸清适合加装、较难加装、不适合加装的楼栋底数,科学开展可行性评估,实事求是拟定年度计划。
(二)高效服务。各县市区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式”受理、审批、办结,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批便捷、监管到位、服务更优。
(三)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相关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电梯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积极推进“一窗式”受理审批工作;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对公积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采取志愿者入户、板凳会、电梯企业路演、物业经理接待日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积极搭建平台,探索建立“协、调、诉”纠纷化解机制,有效破解居民协商难问题。强化党建引领,采取自治和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办法,畅通基层协商、纠纷调解、法律途径等渠道,引导居民理性表达意见诉求。
(五)模式创新。各县市区应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加大对电梯加装、运维、更新等模式创新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相关环节工作,构建持续发展新机制。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1.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示范文本)
2.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公示(示范文本)
3.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公示结果报告(示范文本)
4.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5.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告知备案申请表
6.潍坊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意见
7.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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